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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2号
  2. [发布日期] 1990-0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治理整顿期间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0]2号

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对乡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提出的“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促进郊区乡镇企业在治理整顿期间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稳定政策,继续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郊区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对稳定农业,促进城市工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丰富首都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委、市政府已制定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凡未明确取消或修订的,要继续贯彻执行。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乡镇企业要大力推进横向联合,巩固发展城乡联营和工农协作成果;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和“三资”企业;继续扶持支农工业和当地资源的开发及深加工工业;努力增产市场急需小商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

  凡按上述方向主动调整的企业,市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技改项目安排、物资能源分配、资金投入、税务等优先给予支持。

  城市工业企业(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外贸企业)与乡镇企业联营新开办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市属工业总公司(局)要积极帮助本系统城乡联营企业和为其加工配套服务的乡镇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问题。

  乡镇企业出口创汇产品实现的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外贸公司要把为其提供出口货源的乡镇企业的物资供应列入本公司计划,安排好供应。

  对生产列入市经委计划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小商品、重点短线产品,以及为生产这些产品的城市企业加工配套服务的乡镇企业,应与城市企业一样,从原料、能源上给予保证,在资金、税收、外汇、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银行应优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浮动。市财政周转金,择优发放,按期归还。

  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维持生产产品的企业,要认真做出规划,在治理整顿期间尽快提高产品质量或开发新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发展。利用现有厂房和闲置设备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新开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一年所得税照顾。

  对质量差、效益低、污染严重、浪费原料和能源以及生产国家公布的限制或淘汰产品的企业,要限期关、停、并、转,继续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贷款、供电、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严格加以限制。

  经市新闻出版、公安部门批准的乡镇印刷企业,允许印刷书刊。其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70号)执行。

  三、优化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

  要大力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鼓励骨干企业以自身为主体、以拳头产品为龙头,通过联合同行业企业,或兼并不景气企业等手段,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或松散型的企业集团,形成聚集优势。对已形成的企业集团,县(区)要从资金、物资和能源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紧密型企业集团,其主体厂上缴管理费中乡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主体厂,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

  四、结合县(区)域规划,调整企业布局。

  在搞好县(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开发县(区)和乡的工业小区。工业小区占地要符合规划要求,尽量占用非耕地,建设要分期分步骤实施。各县(区)要制订政策,鼓励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改、扩建进入小区。对具备条件而不进入工业小区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其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另订。

  五、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水平。

  治理整顿期间,郊区乡镇企业要紧紧围绕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大力推进科技进步。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的重点是高技术、高效能项目,填补本市和国家空白项目,进口替代产品项目以及产品创优和降低物耗、能耗的项目。凡列入市经委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和银行贷款,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

  凡列入市经委、科委、食品办计划的新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一至二年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乡镇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获得国优、部优、市优称号的产品,有关部门在财政、信贷、税收、物资方面给予扶持。

  继续鼓励城市在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到乡镇企业工作,具体政策仍按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乡镇企业统筹资金,可由信用社代理放款。

  六、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抓出成效。

  继续开展企业定级升级工作,推动乡镇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对晋升市级和市级以上级别的先进企业,县(区)、乡要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予以鼓励。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达标”活动。对按期“达标”的企业,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期“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整顿,直至“达标”为止。

  1991年底前,乡办企业和村办骨干企业应加强培训,配齐具有专业职称的财会人员,市、县(区)两级骨干企业应配齐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或助理经济师等,以下简称四师)。已获得“四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必须调动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要把管理工作指标纳入企业的承包合同,严格考核,与厂长和职工的报酬紧密挂钩,有奖有罚。

  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后劲。

  乡镇企业要继续推行并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规模较大、产销比较稳定的企业,要通过延长承包期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和商业饮食业服务网点,在搞好清产核资、完善监控手段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合伙承包,也可以承包或租赁给个人。要不断完善承包合同,逐步做到文本规范化,指标科学化。大力推行风险抵押承包,使企业和职工既负盈又负亏。要加强企业审计工作,不经审计不得兑现承包合同。

  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利润。企业与乡村分配的利润是上缴完“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利润余额。企业享受国家的减免税收和按财务制度提取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管部门不准把这些资金并入利润进行承包,更不准用于分配。

  确保企业留利。乡办企业税后利润上缴乡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30%,企业税后利润不足50万元的乡,上缴比例可提高到40%,少数贫困乡确有困难的,经县(区)批准,上缴比例可放宽到50%。村办企业利润上缴村的比例,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参照乡办企业利润上缴的办法自行制定。无论何类地区,都要随着经济发展,通过精减机构和节约开支,逐步降低企业上缴比例。

  认真控制工资总额的不合理增长。工资总额必须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上下浮动,增长速度必须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职工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分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税后利润的15%;少数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15%的,村办企业必须经乡主管部门批准,乡办企业必须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必须低于计税工资标准,企业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兑现分配。

  经营者的报酬要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厂长(经理)报酬可以从优,除在厂内得到高于职工平均报酬外,乡、村主管部门可另行奖励,但其报酬总额最多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报酬的两倍。反之,经营不善,效益下降,未完成承包指标企业的厂长(经理),其报酬要随之下降,报酬总额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报酬。

  乡、村都要实行精兵简政。各行各业,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摊派。确实需要企业出钱、出物的,必须经县(区)长批准,并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双增双节”运动,厉行节约,降低物耗、能耗,积极推销积压产品,加快资金周转。对在“双增双节”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区)有关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端正经营思想,克服腐败现象。

  郊区乡镇企业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精神,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严禁行贿受贿,反对铺张浪费,提高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自觉性。

  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要严格掌握政策。要把正常业务往来中的必要应酬与行贿受贿、大吃大喝相区别;把改革中由于经验不足、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经济犯罪相区别;把在市场调节中不以盈利为目的,相互调剂串换解决本企业原材料不足与投机倒把、非法经营相区别;把由于承包合同不完善造成承包者个人收入偏高与承包者利用非法手段侵吞集体财产、贪污犯罪相区别。

  《北京市关于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整党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仍然适用,要继续贯彻执行。

  各县(区)过去实行的购销人员按购销额提成或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是有效的,要继续执行。

  九、继续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

  贫困乡、少数民族乡和老革命根据地的乡镇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所得税照顾。

  十、强化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市、县(区)乡镇企业局(经委)是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做好对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行业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是必要的,但不得借此改变乡镇企业的隶属关系,更不得随便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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