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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1号
  2. [发布日期] 1991-09-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积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使本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首都人口的急剧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某些环境污染加重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已成为影响人民生活、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防治污染的紧迫性,把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摆到议事日程,切实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定量考核指标。

       为了保证城乡建设、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在编制10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时,要把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战略方针,对发展和建设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搞好综合平衡,将环境目标、工程项目、治理资金、管理措施等分别纳入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

       各部门在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时,要把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无害少害工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放在重要地位。对于那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和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各级计划部门要会同环保、经济等有关部门制定出限期治理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

       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要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市经委要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年12月5日)

国发〔1990〕65号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保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我国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外、境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三、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治理投资效益和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严重污染扰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工厂,视其情况予以关闭或有计划地搬迁;在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实行配套开发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好一些实事,有重点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公布。

       四、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展跨部门的协作,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应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造林质量和绿化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大型防护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地、防治水土流失等项工作。

       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根据当地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业生产。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做好物种资源保护工作。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自然保护的区划、规划工作。凡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时,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积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列入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综合平衡时,对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应优先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改造、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

       七、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各部门、各单位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注意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外交部和国家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重要国际活动的国内外协调工作。

       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有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应根据新情况予以落实,并应抓好对重点污染项目的治理和重点环境保护示范工程的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状况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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