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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6号
  2. [发布日期] 1991-10-20
  3. [有效性]

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社会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批复

京政发[1991]6号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

    你办1990年11月20日京政文教(1990)49号《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请示》悉。

    市政府决定,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在本区、县文化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对社会文化市场进行行政管理,并批准你们请示中提出的授权的具体职能范围和职责权限,以及行政争议复议管辖的意见。其中对涉外饭店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违反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暂不授权社会文化管理所,可由社会文化管理所提出意见,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决定执行。国家和本市以后发布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执行的职责权限,均由你办依此原则确定。

    附:市政府文教办公室的请示

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

管理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请示

市政府:

    为加强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社会文化市场的繁荣,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于1989年5月各区县建立了社会文化管理所,为区县文化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对从事社会文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鉴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已开始实施,为保证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能够合法地履行公务,执行监督查处之责,经与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建议市政府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以下简称文化管理所)行使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是:

    一、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能范围:

    1、营业性演出活动;

    2、歌厅、舞厅;

    3、台球、游艺机等经营活动;

    4、中国字画经营活动;

    5、图书、报刊、音像经营活动;

    6、印刷业经营活动;

    7、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在其职能范围内,具体职责是: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上述范围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法规、规章(目录附后)及其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决定警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相当于3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他行政处罚的意见,报区、县文化文物局决定。今后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处罚的权限,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3、对在监督检查范围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收取管理费。

    三、文化管理所在本区、县行政辖区内行使管理职能,其中第一条第5项的音像市场管理职能只由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的文化管理所行使。

    四、文化管理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中发生的行政争议,由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复议;发生行政诉讼的,由文化管理所或区、县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应诉。

    以上意见,请予批准。

附:文化管理所执行行政处罚依据的有关法规、规章(目录)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

1990年11月20日

文化管理所执行行政处罚依据的有关法规、规章(目录)

    1、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5年9月1日发布)

    2、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989年4月27日发布)

    3、北京市营业性舞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市政府办公厅1988年12月25日转发)

    4、北京市歌厅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0年4月3日批准,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4月20日发布)

    5、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8 年11月21日发布)

    6、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9年9月22日发布)

    7、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1990年4月30日)

    8、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务院〔1987〕65号文件)

    9、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0年1月19日通过)

    10、关于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规定(市政府1986 年10月25日批转)

    11、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8年8月1日发布)

    12、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厅1987年2月10日转发)

    13、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5 年5月6日发布)

    14、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

    15、《<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上,1989年6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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