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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19号
  2. [发布日期] 1991-03-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1991年支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199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搞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发展生产,扩大销售,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1991年支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1991年支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一、采取灵活有效的财政和税收扶植政策,支持工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1、对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分配及使用做如下调整:流动资金占用费扣除视同上交和集中安排用于重大项目的部分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补充国拨流动资金。

  2、对政策性亏损和政策性补贴的工业企业,为压缩亏损、减少补贴需要提前使用补贴资金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可将核定的补贴提前预拨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

  对个别月份亏损,全年不亏损的企业,也可以借给一定数额的扭亏周转金用于扭亏措施,免收占用费。

  3、亏损企业经过主观努力,年底实现扭亏为盈的,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经企业主管部门商银行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从减亏额中留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基金。

  4、对按规定不交所得税,也没有承包上交任务的微利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从实现利润中连续3年提取一定数额资金,建立“亏损风险准备金”,专项存储,专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亏损。3年内没有发生亏损的,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并入企业留利分配使用。

  5、在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在税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1)市政府确定必保的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100种重点产品和100 种小商品正常生产和销售中出现微利和亏损的;(2)“短、平、快”的技术改造措施投产初期出现亏损的;(3)因原材料涨价、汇率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产品亏损、企业亏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4)列入国家和全市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编入国家和市减免税名单的新产品;(5)因提高质量标准发生亏损的。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的减免,税务、财政部门也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二、流动资金贷款继续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倾斜政策,积极支持工业生产对资金的合理需求。

  6、银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规模,重点用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首先保证国家确定的“双保”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百户企业为完成国家和市指令性计划所需的流动资金。对市政府确定必保的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适销对路的名牌产品、“两个100种”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7、对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销售遇到暂时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包括有扭亏措施的亏损企业),银行要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8、财政部门和银行要监督和鼓励企业加强资金核算,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补充流动资金较好的企业,银行优先安排贷款。

  9、银行、财政部门要继续筹措资金,支持本市物资部门和工业企业与外地协作,建立短缺原材料和重点配套产品稳定的供应基地。1991年银行筹措3亿元以上资金,重点用于生铁、钢材、重油、汽油、有色金属、棉花、棉纱、腈纶原料等物资的协作。

  10、企业如主动清查出积压物资和不合理资金占用,提出利用和处理计划并努力实施,银行暂不加息。

  三、继续鼓励工业企业扩大销售,挖掘资金潜力,减少资金占用。

  11、为强化销售措施,各总公司(局)的经营业务费提取标准根据新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具体数额、比例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提取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2、企业应以销定产,防止千万新积压。推销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全民所有制企业可继续按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处理积压产品措施的需要。提取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由总公司(局)批准;提取比例在10―20‰(含20‰)以内的由主管财政分局批准;提取比例超过20‰的,报市财政局批准。经批准提取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3、为调动企业推销人员的积极性,经总公司(局)和主管财政分局批准,推销任务重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也可以在农村、外埠等地聘请推销员(不得推销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推销服务费,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原材料采购困难大的企业可比照执行上述办法。

  14、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市属集体工业企业推销已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可以比照执行第12、13条的规定。

  15、企业经批准削价处理库存积压产品发生亏损或减少利润额较大的,属于1986年底以前的入库产品,其损失允许企业继续挂帐处理,1987年到1990年形成的库存积压产品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从1991年起,分4年均衡摊销。如果企业在各年度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摊销比例,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可适当调整。今后企业必须正确核算成本、利润,不准再发生虚盈实亏。

  四、鼓励商业、物资企业扩大地产工业品的购销。

  16、对市政府确定的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专项必保计划,商业批发公司和工业企业要按照合同(协议)组织收购、交货,及时付款。主管总公司(局)要按月检查进度。

  17、为支持本市工业发展,缓解运输紧张,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和物资企业,要本着同等优先、互惠互利的原则,大力推销本市产品。商业主管局每季定期对批发企业收购和推销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为拓宽销售渠道,要建立轻工产品供销联合体,开辟处理品、积压品“廉价市场”。经主管局和区(县)商委批准,批发和零售企业可以对部分积压和滞销的本市产品实行有奖销售,奖品费用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列支。

  18、凡列入市收购计划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工商企业对同样的销售对象(二级批发企业、三级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用户)都应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价格和差价率。对个别商品放开价格后出现的市场混乱,要进行整顿,必要时实行价格归口管理。

  19、为扩大销售,继续对本市生产的某些控购商品适度放宽审批。

  20、为调动批发、零售企业推销本市产品的积极性,对长期积压销售不畅的地产品,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推销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所提推销费列入销售成本,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用于有关人员推销奖励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五、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增加生产,努力增加本市商品的外贸收购。

  21、市计委下达的1991年出口供货、收购计划,要视同指令性计划,外贸部门要保证按计划进度收购,工业部门保证按计划进度供货。对列名计划外的出口商品,外贸部门也要积极与工业部门衔接,增加收购。

  22、努力增加本市商品的外贸收购。今年各外贸公司收购本市商品占总货源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市经贸委要将此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并制定具体办法,对各外贸公司进行严格的考核、奖罚。

  23、1991年外贸企业实行新的承包方案后,市政府过去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4、市计委筹措1000万美元额度,以优惠价格支持各工业企业增加出口的技改项目。力争多安排一些进口总额计划指标支持外贸补亏。

  25、1991年市财政对外贸补贴2000万元,纳入外贸调节基金,由市经贸委统一用于本市出口产品的补亏。

  26、各银行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出口。1991年市工商银行新增贷款2亿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市中行新增贷款2.5亿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市建行新增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市交通银行新增贷款1亿元人民币、1500万美元。

  27、各银行积极办理出口押汇业务,鼓励企业多出口,早结汇,降低企业换汇成本。

  28、对工业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合理的外汇流动资金,各银行可以保证充分供应。

  29、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为进一步支持本市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技术的出口,1991年将积极协助企业办理贷款期限长、利率低的出口卖方信贷,以增强我市机电产品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和技术进步。

  30、市计委筹措1亿元资金用于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

  31、市财政局继续筹措4000万元资金,用于市工业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推进技术进步以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市经委负责组织落实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安排资金。

  32、市财政局筹措1亿元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用于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内的项目、“短、平、快”项目以及企业生产临时性周转需要,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实行有偿使用。

  33、市财政局筹措20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外资配套人民币的需要。

  34、1991年市工商银行、市建行分别安排3亿元和50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

  35、1991年各银行将累计发放技术改造贷款人民币13 亿元(包括收回再贷),外汇6000万美元以上,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36、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前提下,可以按销售收入1%列支技术开发费,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开发。经财政部门批准,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进一步提高列支比例,小型工业企业也可以列支技术开发费。列支的技术开发费使用时摊入成本。

  37、对部分设备陈旧,急需进行更新改造并且能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行业或企业,视企业承受能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折旧率,增提的折旧基金单独列账,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七、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为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创造条件。

  38、在1990年已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提高工业企业脏、累、差特殊工种工人的岗位津贴,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39、凡停产半停产企业确定了新产品开发方向并已组织实施,但尚不能全员投入新产品生产,仍有部分职工停工待工的,经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拨给一定的经费,支持企业组织职工进行培训。

  八、加强领导,统一行动,继续清理企业间相互拖欠的货款。

  40、1991年市清理拖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继续抓好清理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的工作。银行要继续积极筹措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清欠资金的困难。要重点研究解决本市企业之间前清后欠的问题。同时要利用结算手段和联行的工作关系,积极帮助本市企业收回被外埠拖欠的货款。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监督企业在商品交易中按期结算货款,认真遵守经济合同法。

  以上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1991年底。执行中如与以前市政府、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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