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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79号
  2. [发布日期] 1990-12-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

京政发[199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了促进本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缓解公交企业因运营成本上升、公共交通票价长期偏低造成的经营亏损局面,经国务院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共电汽车和地铁列车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电汽车普通客票票价,市区线路每段基价由5分调整为1角,1角进制,分段计价;市区单一票价线路由1角调整为2角;郊区线路每段基价分别由5分、7分调整为1角,1角进制,分段计价。

  二、地铁列车票价由3角调整为5角。

  三、公共电汽车市区线路职工月票由3.50元调整为7元,郊区专线职工月票由4元调整为8元,市、郊线路通用职工月票由5元调整为10元。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由10元调整为18元。

  四、学生月票票价不作调整。

  五、月票发售和使用范围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职工因月票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所在单位报销。

  调整公共交通票价影响面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同志要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地铁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教育职工认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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