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音协分会、总政文化部文艺处:
为了进一步繁荣合唱歌曲的创作,推动群众性合唱艺术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总政文化部决定联合举办以《光辉七十年 颂歌献给党》为主题的第三届北京合唱节。现将举办合唱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1991年10月在北京音乐厅举行,为期10天。
二、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合唱节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昌本、刘习良、李焕之、何鲁丽、朱力、孙慎、严良堃、魏中珂、秋里、胡德风、陈天戈、唐江、武炳统、聂中明、顾夏阳、孟昭林十六人组成。聘请周巍峙、吕骥、李凌、时乐濛、卢肃为领导小组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孟昭林任办公室主任,各主办单位出一名副主任。工作人员临时由各单位抽调组成,负责筹备及演出、宣传、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京音乐厅(北京北新华街1号,邮编100031)。
三、经费:由各主办单位分担,部分经费组织社会集资。
四、组织办法:
(1)本届合唱节预计组成10台音乐会,每台由4个合唱团组台演出。北京地区6台,邀请外省、市4台,包括专业和业余合唱团。伴奏一律用钢琴。
(2)报名资格:业余合唱团须建团一年以上,并经常开展活动者,方可报名。每团演唱6首合唱歌曲,其中必须有一首歌颂中国共产党的作品,一至二首具有浓郁地方风格、反映本地区现实生活或有本职(工农兵学商、老中青少)特点的作品,其余可自选古今中外优秀的合唱作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本届合唱节的演出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除应具备上款条件外,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为保证合唱节的艺术质量,请于8月31日前寄来演唱的录像带及合唱团简介,经合唱节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计划再发出邀请信。(北京地区推荐审批办法另订)
(4)凡参加合唱节的合唱团往返旅费及在京的食、宿、交通费用全部自理。
(5)演出期间组织相应的专题讲座及经验交流会等学术活动。
(6)除在音乐厅演出外,适当组织一些合唱团深入到工厂、大中学校、部队演出。
(7)请有关领导出席开幕式、闭幕式,组织新闻报道、文艺评论、电视广播、录音录像等。
(8)评奖方法:设创作奖、表演奖(包括指挥奖、伴奏奖)等,各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9)外地来京观摩人员,需持有当地主管部门介绍信,由大会办公室给予安排观摩票,食、宿、交通费均自行解决。
(10)拟请铁道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合唱学会、北京音乐厅为协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