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规划院提出的《关于城市建设严格控制隔离地区确保“分散集团式”布局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市政府强调,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好隔离地区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贯彻“严格控制、全面规划、大力整治、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总体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的实现。对当前比较突出的乡镇企业占地和农民建房用地的问题,各区、县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管理。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对隔离地区的规划和乡域规划加强指导,严格审批。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关于城市建设严格控制隔离地区确保“分散集团式”布局的意见
市政府:
为严格控制市区近郊隔离地区(以下简称隔离地区)的建设,加强规划的集中管理,确保《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分散集团式”布局,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本市近郊隔离地区内,尚未批准乡域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农民建住宅,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一般不准新占土地;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须依法报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后进行;按照规划必须安排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等,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现有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的,要及时收回,恢复地貌。
二、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协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抓紧编制隔离地区内的乡域规划,1990年内要基本完成。乡域规划应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议后,报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再报市人民政府(授权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乡域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
三、隔离地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控制建设。隔离地区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逐步调整或迁出。
2、确保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乡域规划应划定绿色空间,其用地范围,一般不少于乡域总面积的60%。绿色空间用地范围内,严禁进行其他建设。
3、确保城市道路系统完整、通畅。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房和农民住宅,不得安排在城市干道隔离带内建设。在一些地段和交通集散点建设为过境交通服务的设施,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控制规模。乡村道路应自成系统,相对独立,与城市道路系统联结的,联结路口要选择适当,并须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4、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保证城市排水输水河道、高压输电走廊、各种市政设施干线的建设和安全运行。河道两侧隔离带、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兴建各种建筑设施。
5、适当调整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应相对集中,逐步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对环境有污染或干扰的工厂要尽快迁出;迁出有困难的,要划定用地范围,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6、农民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现有的村庄要划定用地范围,一般不再扩大建设用地;较小的村落和零散的农民住宅应通过规划调整,在改建时尽量集中。村庄建设,应依据乡域规划制定详细规划,适当增加绿化用地,建设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组织农民住宅合作社或由乡、村按照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
四、开展隔离地区的整治工作。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隔离地区的整治方案(包括乡镇企业和农民住宅的调整、环境整治等项内容),经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尽快组织实施。当前整治的重点是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临时占地、临时建设。违法建设要分期分批拆除。违法占地要限期清退,恢复地貌。
2、市规划局、市规划院要会同市土地局、市乡镇企业局拟订各类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建设规模。
五、严格规划管理。本市隔离地区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规划局
市规划院
199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