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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15号
  2. [发布日期] 1991-03-16
  3. [有效性]

关于在澳门兴建“京澳大厦”的批复

京政发[1991]15号

京澳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京澳公司的窗口作用,扩大本市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在澳门兴建“京澳大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京澳大厦总投资为650万美元,其中410万美元由京澳公司在当地贷款,其余240万美元由你们四方自筹解决。

  二、京澳大厦建成后,主要用于:

  1、京澳公司写字楼自用(办公自用);

  2、本市出口商品陈列室;

  3、本市驻澳门各企业及各进出口公司代表处用房;

  4、本市出口商品销售中心。

  三、自筹资金汇出手续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协助办理。

  合作四方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大厦的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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