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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94号
  2. [发布日期] 1989-12-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政发[198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已从1989年12月16日起将人民币汇率下调21·2%。为使调整后的汇率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避免给经济活动带来混乱,现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对汇率调整后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与外贸部门签订的进口合同,不能因汇率调整而不履行。特别是对于汇率调整前签订的、汇率调整后仍未履行的进口合同,以及应偿还的外债本息,为了维护我对外信誉,必须按期履行合同或偿债协议。

  二、对于已经实行外贸代理作价的进口商品,由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外贸代理的人民币价格提高后,国内订货部门需要调整价格的,凡国家定价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涨价;凡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要继续执行,确实有困难的,应报请物价部门审批。由于进口原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加工产品成本上升,生产企业要努力消化,流通环节要精打细算,必须调整产品价格的,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中央外汇进口商品,其中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补贴的,由于汇率调整增加的亏损,国务院决定,继续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外贸拨交价不变。

  四、对于1989年已经减免进口税的市场商品、主要原材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务院决定,人民币汇率调整后,继续实行减免进口税的优惠政策;海关关税和代征进口商品产品税、增值税,按调整后的汇率计征。

  五、人民币汇率调整后,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要严格按照与内销商品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作价,不得超越权限任意加价。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不得突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抬价抢购紧俏商品的行为。对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要从严惩处。

  六、民航国内航线外国人飞机票价、国际旅游综合服务费、涉外旅游饭店房费、餐饮等收费,以及按规定允许收取外汇人民币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价格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提价;属于地方和企业定价的,可以按低于这次汇率调整的幅度提价,但地方定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如果客源销售不旺,也可暂不调整价格。

  七、由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市政府责成市计委牵头协调各方面关系,以保证人民币汇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各项,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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