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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60号
  2. [发布日期] 1989-08-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9]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我市今年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任务的完成,现将国务院下达给我市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考核指标作为指令性指标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市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要在去年实际完成数额的基础上,再压缩46.17%,而上半年我市只压缩了35%。下半年,我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把清理项目、压缩投资规模作为治理整顿的硬任务来抓。各区、县、局(总公司)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认真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投资规模的任务。

  三、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是城乡个人,其固定资产投资都必须纳入计划,并严格控制在下达的考核指标内,不得突破。市政府将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进行考核,年终由市统计局公布考核结果。凡突破考核指标的单位,除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外,还要追究有关区、县、局(总公司)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清理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和控制新开工项目等一系列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检查。凡有计划外施工的项目,包括未纳入今年计划、未纳入投资规模的在建项目都应坚决停下来,并于今年8月底将检查结果向市计委报告。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对海南省和江苏省无锡市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批准新开工项目的错误作了通报批评,各有关单位都要引以为戒。

  五、附表下达的投资规模考核指标,是以截至6月15 日已下达的正式计划(包括调整单增加计划)为依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包括市计委下达计划中的各类项目投资,市计委、市经委联合下达的工业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投资,以及市计委、市商委联合下达的商业服务业更新改造计划项目投资;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包括乡镇企业投资)和农村个体投资由各区、县计委按本通知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区、县的具体项目投资计划。各区、县、局(总公司)在6月15日以后,若再有追加调整投资的,一律由市计委下达调整通知并修改1989年考核指标。

  六、各有关银行和审计、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资金拨付、审计、统计监督。银行在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要按市计委和市计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分资金渠道投资计划拨款;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和个体投资,要按区、县计委在市计委切块规模内下达的计划拨款,超计划和计划外投资一律不予拨付。对于投资规模及信贷规模以外的贷款项目、用流动资金或擅自发行债券安排的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或资金未存足半年的项目,以及未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项目都应立即停下来。城建、物资、供电等有关部门也要参照此原则办理。统计部门要以市政府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考核指标为标准,在年终对各区、县、局(总公司)实际完成的投资规模分别进行统计,以便考核。

  七、今年内,除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化肥、出口创汇、住宅等项目,已签合同的涉外项目,急需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个别项目,以维持企业正常生产为目的、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不搞房屋土建工程的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它所有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也不予审批,请各有关单位严格照此执行。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国发〔198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9〕64号)下达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初步摸清了全民所有制和大部分集体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情况,停缓建了1.8万多个项目,压缩在建投资规模647亿元,占全部项目建成今后年度尚需投资的12%。清理项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和国务院确定的1989年压缩投资规模的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少数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不力,领导决心不大,压缩投资规模的工作进展缓慢,对于这一状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改变。

  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工作,把过大的投资规模压下来,使产业结构得到尽快调整,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对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现将1989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和压缩投资规模的任务作为指令性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要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考核指标不得超过,压缩任务必须完成。各级统计部门要按季度将压缩投资规模完成情况在报纸上公布,以加强群众监督。

  为了确保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任务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停建项目着手,而不要用拖长在建项目工期的办法来压缩规模。凡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国发〔1989〕84号)中规定实行先停工后清理的项目,仍未停工的必须立即停工;已停工的除农田、水利和中小学教育建设项目外,一律不得恢复建设;在建项目凡投产后能源、原材料无着落的,即使资金已经落实,也要停建或缓建;按投资考核指标平衡后,经核实资金确有富余的地区,可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本地区煤炭开发建设,本地区无煤炭资源的,国家可将富余资金调给有资源的地区(也可自行与有资源的地区协商)用于煤炭建设和改造,资金调出地区按投资多少分得煤炭,国家相应增加其自筹投资指标和考核指标。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硬任务来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具体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4、5月份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集体所有制项目)进行复查,并派得力干部到各地(市)督促、检查。对于清理工作抓得紧、做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表扬;对贯彻国务院决定不力,弄虚作假的地区和部门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组将再次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协助各地区落实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今年6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

  附件:198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与压缩投资规模任务表(注:转发时略)

  国务院        

  198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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