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8〕25号)转发给你们。今后,以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经在《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上刊载,即应遵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发布决议和命令,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权。为了提高市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使规章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各单位和市民执行、遵守,市政府决定,在国务院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同时,相应改进市政府发布规章的做法: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市政府的命令发布;市政府批准委、办、局发布规章,以委、办、局的通告发布。
二、发布规章的令或通告,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等内容。
三、令或通告发布的规章,除印发文件外,由市政府新闻处发稿,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
附: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格式)
二、北京市××局通告(格式)
附件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格式)
××××年第 号
北京市××××××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年×月×日
注:发布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章,正文为:现发布北京市××××××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二:
北京市××局通告(格式)
××××年第 号
北京市××××××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年×月×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使行政法规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决定改变现行的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国务院不另行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格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格式)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5月31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格式)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格式)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