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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67号
  2. [发布日期] 1989-09-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决议的通知

京政发[198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8日京常字(1989)16号文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决议》和市卫生局副局长李长明同志在会上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决议

(1989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并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已有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搞好首都的卫生防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的活动。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健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制定防治工作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同时,进一步完善卫生防病工作中的首长负责、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政绩的一条重要标准。要重视卫生防疫事业的建设,帮助卫生防疫部门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行使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职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传染病监督、监测管理机构,加快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管理检查员队伍的组建步伐。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防治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树立大卫生观念,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义务。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配合,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同时,还要把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其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加强城乡公共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逐步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

  五、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传染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制定防治淋病、梅毒、艾滋病等传染病监测管理办法。

  会议建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定期组织代表视察,支持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意见的报告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长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汇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意见,请予审议。

  一、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将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卫生防病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保护劳动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国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关怀领导下,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天花已被消灭;成功地防止了鼠疫传入;由于推广了计划免疫工作,历史上多发的麻疹、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已基本控制;流行性乙型脑炎、伤寒、斑疹伤寒及结核病发病率已经大幅度下降。传染病在本市人口各种死亡原因中的顺位,已从50年代的第一位下降到1988年的第八位。回顾近40年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情况,基本经验有以下三点:

  (一)逐步制定了比较配套的行政管理规章,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早在1955年,本市就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传染病预防和处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传染病报告须知》,并陆续制定了传染病访视、消毒和医院隔离消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自1980年以来,本市又制定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行政规章的颁布和实施,把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理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近几年来,本市公共卫生法制建设也有了新的进展。在贯彻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同时,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相配套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还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40余个公共卫生方面的行政规章。这些法规与规章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公共卫生状况的逐步改善,而且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初步形成了三级卫生防疫网络,一支预防保健专业队伍正在逐步发展壮大。早在50年代,本市就建立了市和区(县)两级卫生防疫站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之后,各级医院和卫生院又都相继设立了预防保健科(组)。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病机构400多个,初步形成了比较配套的三级卫生防疫网,并建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预防保健专业队伍。目前,全市预防保健人员共有5800多名。几十年来,广大预防保健人员兢兢业业工作在卫生防病第一线,他们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力军。实践证明,这支队伍不论在业务方面还是在政治方面都是经得起考验的。近几年来,在开放的条件下,卫生防疫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尽管全国一些省、市不断有甲型肝炎、非甲非乙型肝炎、副霍乱及流行性出血热等疫情暴发,但北京基本上做到居危不乱。特别是1988年上海甲肝流行,严重威胁首都,由于市政府领导重视,各方面共同努力,广大预防保健人员努力奋战,终于防止了甲肝在我市流行。今年上半年,在极少数资产阶级自由化代表人物别有用心地煽动下,部分青年学生在天安门广场闹事、绝食,并从政治动乱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防止可能出现的传染病流行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为了保护首都人民的身体健康,粉碎极少数人的罪恶阴谋,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广大医务工作者和预防保健人员日夜奋战,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终于扼制了“红眼病”以及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以后,广大卫生防疫人员主动为部队官兵送医送药,协助搞好卫生防病工作,表现了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以实际行动为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做出了贡献。

  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卫生防疫事业不断发展,仪器设备水平日益提高,初步形成一个预防、教学和科研工作体系。目前,远郊县的装备水平已基本达到卫生部制定的县级防疫站装备标准,全市基本上建成了计划免疫冷链系统。在传染病防治科研工作上也取得一大批成果。据统计,自1977年以来,仅卫生防疫机构就有150多个科研项目获得科技成果奖。目前大部分科研成果已经在传染病防治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大卫生观念和卫生保健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综合治理成效显著。随着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的不断深入,广大干部、群众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卫生保健意识日益增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都从战略的高度,把卫生防疫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还把计划免疫四种疫苗接种率,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率等指标下达到各区县,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内容。为了保证这些指标的完成,各区县实行了首长负责、部门协同管理等工作制度,使各种防治措施落实到基层。本市卡介苗、百白破(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等四种疫苗接种率,已提前两年达到国家“七·五”规划提出的要求。今年经卫生部抽查,四种疫苗覆盖率达99.26%,在全国名列前茅。通过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市卫生环境面貌不断改善,1987年被评为全国无鼠害城市。

  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社会性较强的特点,我们还注意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有了较大的改善,城市垃圾、粪便基本做到日产日清,垃圾堆放实现了容器化,一大批公共厕所得到了改造;大中型医院大多数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炭疽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钩端螺旋体病近30年已没有发生;农村改水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受益人口已达农村人口总数的82.5%,这项工作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所有这些,都为《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虽然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在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卫生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一些领导和群众的卫生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流动人口不断增多,这都增加了传染病传播机会和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难度。目前,本市肝炎、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发病率还比较高,霍乱、艾滋病、出血热随时都有传入和发生的可能,性病也还在继续蔓延。在基础卫生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一些,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率还很低,食品卫生质量不够稳定,这就很难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就卫生防疫部门自身来说,技术力量还不够强,设备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愈来愈繁重的卫生防病任务的需要,应急应变能力还有待加强。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力求在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的过程中,认真调查,协同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二、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意见和措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尽快实现传染病防治工作由行政管理过渡到法制管理的重大转变,我们准备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领导。《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赋予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及组织实施的责任。为此,市政府决定,各级政府都要把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围绕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传染病防治规划,提出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要认真做好传染病暴发流行和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是强化市、区县防治传染病、地方病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职能,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以上三方面工作正在着手进行。

  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要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目前,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正在草拟中,待征求意见后,争取尽快定稿颁布实施。同时,还要尽快制订监督执法程序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政处罚办法。

  各级政府都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地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对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给予支持,以切实提高对传染病的监督监测能力和应急应变能力。

  (二)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工作涉及各行各业,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只有动员全社会广泛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传染病防治法》更好的贯彻实施。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我们准备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9月1日以前,重点放在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重要意义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卫生防病知识竞赛等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一些重点部门和行业,如教育、旅游、医药、畜牧、公用、环卫、铁路、民航、交通、公安、食品生产经营和各类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在普遍学习的基础上,还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明确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公共服务单位新增加的职工,上岗前都要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卫生系统要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深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使广大医务人员尤其是传染病管理监督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法。二是9月1日以后,主要放在制定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配套措施上。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实行传染病疫情定期公布的制度;继续结合本市的防病实际,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各种宣传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管理和监测机构的建设。虽然本市已初步建立了三级卫生防疫网和一支初具规模的预防保健专业队伍,但与《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必须完善和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能,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管理监督体系。现在,本市正在筹备建立市和区县两级传染病管理监督所,直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监督职权。为了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传染病管理监督队伍,市卫生局已制定了监督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审批程序,并着手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中基本具备监督员条件的约300名专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在此基础上,经考试合格者,聘任为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传染病防治法》还要求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本市计划在城镇按责任地段按每1000~1500人设一名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比例配备。农村原则上按每2000~3000人配备一名,不足5000人的乡配备2-4名。目前具备检查员条件的近2000人。全市配齐还缺2000人左右。准备逐步从中专毕业生或经过公共卫生专业培训的现职人员中调剂解决。

  各区县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经常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使他们做到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四)严格依法办事,继续搞好传染病防治的综合治理。传染病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用综合治理的办法防治传染病是实践证明了的一条成功经验。《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义务的关系,这就为传染病防治的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承担和履行《传染病防治法》所赋予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农业、水利和改水部门要继续支持和协助县、乡政府,抓好农村饮用水的改良,力争到1990年使农村受益人口达到90%以上,以减少因饮用水不卫生引起的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城镇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定高层楼房二次加压水箱卫生管理办法,保证饮水卫生质量。规划、市政、环保、环卫部门应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加强水源保护,切实解决垃圾消纳和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问题。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卫生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畜牧部门要加强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畜、禽传染病的监督、检疫,搞好防治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并与畜牧、卫生等部门一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要建立外地来京民工健康检查制度,改善工地食堂和宿舍的卫生条件。铁路、民航、公共交通部门要做好传染病的交通检疫、卫生宣传和卫生管理,把好北京的大门。教育系统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制度。工商、公安、市容、民政、司法、旅游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贸市场和夜市的综合治理,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商贩,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强制进行性病检查,防止性病传播。卫生部门对传染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医药供销部门要保证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器械和消毒、灭蚊蝇等药物的供应。各级爱卫会要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的活动,加强群众性卫生监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一定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各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总之,全社会都要进一步树立大卫生观念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把首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做好。

  当然应该看到,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卫生防病工作中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利用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利时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划,这本身也是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八?五”期末,继续把防治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战略重点,争取“七?五”期间使传染病总发病率比“六?五”期间降低10-20%,并力争“八?五”期间继续有所下降。在此基础上,我们准备用更长一些时间,努力做到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今明两年和“八?五”期间的奋斗目标是:努力预防肝炎、痢疾、感染性腹泻等发病率较高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严防鼠疫、霍乱、出血热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传入和发生,一旦发生,迅速扑灭,控制蔓延;继续加强计划免疫,基本消灭脊髓灰质炎;掌握国内外疫情动态,加强综合治理,切实防止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流行。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力求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卫生防疫专业队伍建设与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相结合。在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卫生防病工作中,专业技术队伍一定要加强科学指导。二是预防与治疗相结合。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都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战略思想,坚持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三是卫生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使群众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卫生法制观念,积极参与卫生法制监督活动。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的同时,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

  还应该看到,当前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严重干扰破坏,一段时间内城市的环境卫生脏乱,加之天气炎热,药物短缺,蚊蝇密度大大高于往年,同时,目前本市正处在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随时都有暴发和流行传染病的可能。因此,在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同时,必须与预防夏秋季肠道传染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宣传、边检查、边执法。为了有效地搞好今年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抓紧监督检查工作。今年的传染病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大、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和建筑工地,重点检查以预防肝炎、痢疾和食物中毒为主的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情况;二是对各级各类医院,主要检查以防止交叉感染为重点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三是对中小型饭馆和旅店、农贸市场、副食商店和各单位集体食堂,重点检查预防霍乱、食物中毒的各项措施;四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公共场所,主要检查以预防鼠疫、伤寒、出血热、乙型脑炎为主的灭鼠、灭蚊蝇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差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检查,促进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把本市的卫生防病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工作,严肃执法,为保障人民健康,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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