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北京建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中央在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驻京部队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京单位)合建“五五分成”住宅,必须本单位自用(包括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不准出售或出租给外单位,审计部门和银行要进行监督,如发现有出售或出租给外单位的,市政府予以没收,交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本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驻京单位合建“五五分成”住宅所分得部分,属于本单位自用的,不得出售或出租给外单位;属于商品房,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建“五五分成”住宅,出地皮的一方,其土地、地上物和其他补偿,由市土地局作价入股,并按股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分配住宅建筑面积。
三、建设“五五分成”住宅,只限于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改造区段范围内进行。凡新征建设用地者,不得以新征土地入股建设“五五分成”住宅。
四、建设“五五分成”住宅,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合建各方还须签订合同(协议),本市单位须报主管局、总公司、区(县)计委批准同意,驻京单位须报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同意。然后,合建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征得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共同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由市计委商市建委审批。
五、建设“五五分成”住宅的投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由一方出资金另一方出地皮的,自筹资金投资规模可由一方或各方解决,但投资规模必须与资金来源相符合;由各方出资的,其投资规模按各方投资额多少,分别列入各方计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得以集体自筹投资规模顶替。合建住宅的面积指标,按分成比例分别列入各方计划。
六、建设“五五分成”住宅的年度计划,由合建单位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主管部门联名报市计委、市建委审批。
七、本市各单位之间、驻京单位之间合建住宅,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将在建的“五五分成”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并于10月底前将处理意见报市计委。
印发《关于北京建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计投资[1989]67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我委《关于北京建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市。在国家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办法和城镇建房具体管理办法之前,请按此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9年6月13日
关于北京建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请北京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有关同志,研究了由一方(或几方)出投资,另一方出地皮联合建房,房屋竣工后按五五比例或别的比例分成(简称“五五分成”项目)的问题。据北京市初步清理,这类“五五分成”项目目前在建的共46个(中央单位与北京市单位合建41个,外省市与北京市单位合建5个;与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建36个,与北京市集体单位合建10个),其中旅馆项目25个,总投资6.9亿元,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办公楼项目6个,总投资3.4亿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宿舍项目15个,总投资3亿元,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
大家认为,这种“五五分成”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扩大了基建规模,例如有的项目,由部门出钱,而以集体名义建设,只列指导性的集体计划;二是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抬高了地价。一万平方米的地皮,一般可建二至三万平方米房子,按五五分成和房价1500元/m2计算,地价高达100~150万元/亩(包括处理地面建筑物的支出);三是国家吃大亏,出地皮单位(特别是集体单位)占大便宜,扩大了分配不公;四是为来源不正当的资金扩大建设规模(如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提供了方便条件,是投资管理的一大漏洞;五是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控制社会需求,对“五五分成”项目要进行认真整顿。
一、楼堂馆所,一律不准搞“五五分成”项目。对已经开工的项目,经清理后,由审计署和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处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的原则进行逐项处理。
二、其他“五五分成”项目一律暂停审批,少数住房困难,又没有地皮的部门和单位,可暂按下列规定合建住宅。
1、中央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可在各方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合建住宅,但各方分得的住宅必须自用,不准出售或出租。
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单位合建住宅,出地皮的一方,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补偿,须按北京市的规定作价入股,并按股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分配住宅建筑面积。
3、建设“五五分成”住宅,只限于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改造区段范围内进行,不包括征用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征用农业用地建设住宅,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4、建设“五五分成”住宅与国家重点建设在用地方面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对用地的需要。
5、建设“五五分成”住宅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由北京市计委审批。
6、建设投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列入各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搞计划外住宅。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