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市政府决定,在调整我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同时,给职工增加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为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牛羊肉)、鸡蛋、白糖、大路菜。这四种主要副食品从1988 年5月15日起陆续调整批发、零售价格,其中5月份定量供应的猪、牛、羊肉,鸡蛋,白糖,居民尚未购买的,5月31日前仍按调整前的零售价格供应,从6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零售价格供应现行的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和标准不变(定量供应部分调价的项目见附表)。
二、补贴对象为城市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的干部职工。其中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0 元(他们赡养的家属,其补贴款按1987年本市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已计入对职工的补贴金额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禁食猪肉民族各类人员补贴金额分别在以上三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元。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按在职职工对待。家庭人口多、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由各单位酌情给予适当困难补助。
三、补贴发放办法和资金来源。补贴款按照规定的标准,从1988年5月份起由职工和学生所在单位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和企业分别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制定。
四、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市政府制定的促进生猪、鸡蛋、蔬菜生产的各项措施和有关的购销政策要继续贯彻落实,逐步建立健全主要副食品生产保护基金制度。农、商双方要做好产销衔接,今年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要保证兑现。特别要落实蔬菜的种植面积,抓好大路菜和淡季蔬菜生产,保证足够的上市量,防止菜价暴涨。国营商业要积极组织主要副食品的调进,充实库存。零售商店要严格遵守供应政策。对日用工业品,也要积极增加生产,组织货源,搞好市场供应。
五、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对城市居民凭证定量供应的粮油价格不动。对以肉、蛋、糖、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要尽量缩小提价范围,从严控制提价幅度,防止涨价过于集中。具体措施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农、工、商企业都要从大局出发,严禁趁机“搭车”涨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计量、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市场和物价大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对违反国家供应政策“卖大号”、乱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调整主要副食品价格,同时给职工发放适当补贴,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稳妥地组织落实。要做好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有针对性地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这一措施顺利实施。附件:定量供应的主要副食品调价表北京市财政局(通知)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预(1988)5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复函》。现将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凡在职带工资上学的研究生和已婚并有子女的研究生,按职工的价格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10元,其他研究生执行大专院校学生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元,从5月份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五日
抄:中央各单位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劳 动 局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88)6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发出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由本派驻外埠、工资关系在本市的工作人员,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
二、本市一些单位在外地的各种常设机构招收的当地工作人员,其补贴参照当地在职职工补贴标准发放。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如街道托幼园、所等)的职工,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现行经贸渠道解决。
四、工资关系在本市,户口在外地或农村的本市离退休职工,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随离退休金按月由原单位发给。
五、本市已接收安置的中央和外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其补贴按本市在职工补贴标准执行,由发放退休金单位发给
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由原单位随生活金按月发给本人。
七、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随退养费按月由原单位发给本人。补贴资金由原单位按集体企业资金来源办法解决。
八、农村户口的小学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发给补贴,并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由学校发给本人,补贴资金由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九、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参照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十、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国家未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按每人每月7元标准发给补贴。
十一、与禁食猪肉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按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标准执行(具体问题由市民委负责解释)。
十二、全民所有制实行集体经营的微利、亏损企业,发放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比照预算内国营微利、亏损企业,经市、区、县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酌情补助。
十三、各类临时工均不在这次补贴对象范围之内,可以适当提高其工资。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5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