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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8〕1号
  2. [发布日期] 1988-0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粮食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8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继续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为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柴油,必须按指标如数供应给农民,不准层层截留、克扣。预购定金要按规定兑现,不得挪用。

  二、继续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确保粮食合同定购和议转平收购任务的完成。1987年我市粮食丰收,到目前为止,全市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收购任务已分别完成计划的90%和85%,但入库进度不够平衡。郊区区、县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晾晒、入库,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收购任务后,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工作。

  三、加强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粮价的稳定。在未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农村自行采购粮食。区、县的粮食部门在市场调节和稳定粮价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多渠道经营中,任何粮油经营者都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要坚持制止抬价抢购,严肃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禁止外销外运和套购计划内粮油,对需要出境的粮食实行出境许可证制度。要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坚决打击倒买倒卖和涂改伪造粮票等违法活动。

  四、提高对粮食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粮食总的趋势仍是紧张平衡,要有过紧日子的思想准备。现行的粮食购销“双轨制”政策,将要长期实行下去。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特别是要广泛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有效地控制平价粮开支,压缩不合理销量,合理安排好粮食供应。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

国发〔1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1987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绝大多数地区落实较好,调动了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但是,不少地方反映办法复杂,少数地方存在截留、克扣和挪用挂钩物资、预购定金问题,农民意见较大。为此,国务院决定,1988年度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但具体办法要改革、完善,并进一步抓好兑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8年度,中央按照分配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规定的挂钩标准,将化肥、柴油和预购定金下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和把“三挂钩”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售粮农民手里的原则,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保证把“三挂钩”政策落实好。

  二、1988年度中央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仍按500亿公斤不变。为了以丰补歉,保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增加少量的机动数(最多不超过10%),也可以把机动数分解为省、地、县三级使用。除此之外,各地不准再层层加码。

  三、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中央安排的部分,仍按去年的标准不变。为了保证“三挂钩”政策兑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机动数所需的化肥由中央解决,所需柴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解决。

  四、供应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仍按1987年的价格执行。严禁变相提价,不准中间盘剥,以维护农民应得利益。

  五、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仍采取分期分批供应办法。为了不误农时,各级在同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时,应根据本地资源情况,预付一部分挂钩物资。今年应由中央拨付的挂钩化肥,已于去年第四季度预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5%,今年第一季度将再拨付35%。今年挂钩的柴油仍按季均衡拨付。

  六、预购定金应在签订定购合同时,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总数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有的地方经济较发达,农民不缺资金,或定购任务少,农民不愿领取的,也可以不发。如果在一个县或一个地、市范围内全部不发,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早把挂钩政策、挂钩标准和实施办法一起向农民宣布,并实行分级、分部门的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对那些截留、克扣、私分、挪用挂钩物资、预购定金的单位和人员,要按《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6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务院        

  1988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做好粮食工作,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基本需要,对保持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顺利发展关系极大。为了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今年粮食生产形势是好的,夏粮产量虽然略低于去年,但秋粮增产,预计全年粮食总产量可达4000亿公斤左右。秋粮丰收,对做好收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也应看到,在丰歉不平衡和合同定购与议购两种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秋粮收购工作还是相当艰巨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把秋粮收购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反复宣传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使农民自觉地完成合同定购任务。要进一步做好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物资的兑现工作,把该供应的化肥、柴油如数供应给农民。在收购中要坚持按质论价,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千方百计方便群众交粮。要坚持户交户结、谁卖粮谁得钱的原则,除代收农业税和收回粮食预购定金外,粮食部门不代任何单位和部门扣款。银行要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确保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

  为了保护农民生产粮油的积极性,粮食部门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组织好议销。议销有余的玉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经国务院批准可转为国家储备,由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价每公斤加4分钱(相当于超购价)同省结算。按比例价议购的食油,议销有余的经批准也可以转为国家储备,中央财政按比例价同省结算。

  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稳定粮食价格。当前稳定物价是整个经济工作的重点,粮食价格是农副产品价格的基础,要努力做好稳定市场粮价的工作,坚决制止抬价抢购,重点要管严管住国营企业。合同定购和“议转平”的粮食,是保证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缺粮人口供应必不可少的,它关系到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多渠道经营必须服从这个大局。为了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必要时省、县级人民政府应出面主持协调粮油购销价格,在价格暴涨暴跌时要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对毗邻地区粮油价格要做好协调工作,商定办法,共同执行。经营粮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对投机倒把活动要严肃查处。粮食部门在市场调节和稳定市场粮价中要发挥主导作用。

  三、坚持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1987年度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行了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应当按包干计划办事,粮食指标不再调整。对灾情严重的省,可酌情给予适当帮助。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粮田播种面积,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有计划地安排好年度之间的粮食工作,搞好丰歉调剂,1988至1990年度,中央继续对地方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一包三年。合同定购仍为全国500亿公斤,分给各地的数三年不变。为了保证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附加一定机动数,也可以由省将机动数分解为省、地、县三级掌握。粮食销售,以1987年度包干数为基础,非农业销售包干指标,考虑人口增长因素,按每年递增1.5%核定,农业销售和其他开支维持1987年度包干指标不变。平价粮收支缺口,除用进口的粮食弥补外,其余通过“议转平”解决。“议转平”差价款在合同定购价基础上按每公斤贸易粮一角二分八厘补贴给销区,包干使用。其中省际间“议转平”的大米,1988年度每公斤由中央财政再增加3分钱补贴。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认为一包三年暂有困难,也可以按1987年度的包干指标再执行1年。

  1988年度食油购、销、调拨计划仍按1987年度计划执行,并继续实行按规定的比例价敞开收购办法。

  粮油进出口要统一管理。进出口粮食要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执行。计划内出口的粮食,要注意内外兼顾。计划外出口粮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四、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现在全国人均占有粮食不到400公斤,农业基础较差,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粮食总的趋势是紧张平衡,要有过紧日子的思想准备。要贯彻执行增产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控制平价销售,特别要压缩不合理的销售,控制超前消费。在粮食流通上,现行的粮食购销“双轨制”政策,也是要长期实行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工作,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198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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