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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40号
  2. [发布日期] 1989-05-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

京政发[1989]40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国发〔1988〕80号),市政府决定,从1989年起,建立市级、区(县)级农业发展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后,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能增加的要尽量增加。[1989年市级、区(县)级农业发展基金落实情况表附后。]

  二、农业发展基金的构成

  1、市、区(县)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

  2、按市、区(县)分成收入计算,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的60%;

  3、市、区(县)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扣除按规定上交中央的部分;

  4、农林特产税收入的60%;

  5、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缴纳的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的60%;

  6、以每公斤粮食2分钱的标准,从我市定购、议购粮食总额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列入农业发展基金。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目的,是创造和改善农业生产所必须的生产条件,增加农业后劲,保证粮食和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增加有效供给。使用范围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副食品(菜、奶、蛋、肉、禽、鱼、果)基地配套建设,良种繁育,新技术成果推广,开发农业,创汇农业及补贴部分蔬菜生产风险金。在农田基本建设方面,主要用于节水、排涝、宜耕荒地开垦及中低产粮田的开发、改造。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要服从市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统一规划和指导。要在不打乱原有支援农业的各项资金渠道、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单独列收列支,但须与其它资金综合搭配使用。要集中使用,按项目安排,不搞平均分配,力求提高使用效率,做到搞一处,完一处,见效一处。要根据项目的不同,采取无偿投资和有偿周转使用相结合的办法。

  四、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报表,年终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区(县)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区(县)农办(农委)和财政局协商,并报市政府农林办和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由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项目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列入农业发展基金支出的项目,均实行项目管理,按进度拨款,并签订目标任务和投资定额合同。有偿使用的资金,到期必须收回,合同期内使用的农业发展基金,免收资金占用费。

  五、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农业发展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办法等,由市财政局制定。

1989年市级、区(县)级农业发展基金落实情况表

  农业发展基金总额:12000万元

  其中: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6580万元

  区(县)级农业发展基金:5420万元

  其中:

  朝阳区:865万元

  海淀区:396万元

  丰台区:493万元

  石景山区:88万元

  门头沟区:150万元

  房山区:580万元

  昌平县:406万元

  通  县:585万元

  顺义县:490万元

  大兴县:467万元

  怀柔县:197万元

  密云县:332万元

  平谷县:185万元

  延庆县: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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