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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91号
  2. [发布日期] 1989-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9]91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把这一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各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机构,保持机构的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同作战。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群众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全面规划,明确目标。1990年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抗旱节水为中心,以粮食、蔬菜、副食三大基地建设为重点,以节水、高产为目标,掀起农田水利建设的新高潮。在今后三至五年内,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新增水浇地30万亩,新发展农田节水工程面积150万亩;新打机井2000眼,更新机井8000眼,改造扬水站2500处;治理中小河道20条,清淤疏挖干支沟3000公里,建设配套排涝建筑物10000座;建护村坝100公里,坡改梯田1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公里,解决309 处、涉及6739户农民的防洪安全问题;使平原地区250万亩粮食基地和20万亩现代化蔬菜基地达到“百日无雨保灌溉,日降雨200毫米地不涝”的标准,为山区10万亩丰产果园和10万亩农田装备灌溉设施。

  三、坚决执行对农业实行倾斜的政策。市、区(县)、乡以及农民群众都要逐年增加对水利的投入,并使市、区(县)的投入纳入预算计划。区(县)、乡要建立农田水利发展基金。各区、县要将农业发展基金留成部分的50%以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逐步建立区(县)、乡两级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农田水利建设所需物资,各区、县和物资部门要列入计划,多方筹集,优先安排,主动搞好服务。

  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要坚持劳动积累工制度和运输专业户机动车出工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乡水管站是乡村水利管理部门,各区、县要重视乡水管站的建设,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

(1989年10月15日)国发[1989]73号

  建国四十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修建了大量的防洪、灌溉、除涝、治渍等工程,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其他事业的发展。但在“六五”计划期间,一度忽视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近三年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先后投入了80多亿个劳动积累工日,进行了大量的维修、恢复、配套、更新改造等巩固提高工程。但由于“欠帐”太多,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局面仍未根本扭转,严重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后劲。我国历来有利用农闲兴修水利、整治土地、积造农家肥的优良传统,农村有丰富的劳力资源,完全有条件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地应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集中人力物力,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从今年秋冬起,连续坚持三、五年时间,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充分认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水利的“命脉”作用。农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大局,社会的安定,是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性问题。我国是11亿人口的大国,吃饭问题只能靠自力更生解决。1984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一直处于徘徊状态,重要原因之一,是受水旱灾害的困扰。我国每年少则有上亿亩,多则有五、六亿亩农田受到旱涝灾害。水利基础好的地方,旱、涝之年仍能夺得丰收;水利设施差的地方,即使灾情不重,往往也造成大面积减产。全国耕地面积中有三分之二是中低产田,主要是洪、涝、旱、渍、碱和水土流失为害,土壤肥力低。要改造中低产田,首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多年实践证明,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因此,必须切实对农业实行倾斜政策,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列入计划,坚持不懈地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要继续贯彻“巩固改造,适当发展”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效益。近几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点,要放在维修、恢复、配套、改造、提高上,尽快恢复现有水利设施的效益。各类工程的维修配套,沟渠河网的清淤,堤防圩区的岁修,是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年年进行。水库除险保安,河道清障,江河险工险段处理,要优先安排,抓紧完成。工程老化失修,特别是机电排灌设备,要分年列入计划,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在巩固改造的基础上,可适当搞些新建工程,尤其是水利基础差的地方,要力争多搞一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农业开发和商品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盘安排,按计划实施。要与农业开发相结合,与改土相结合,与改造中低产田相结合。要以效益为中心,修、管、用结合,报酬与效益挂钩。要讲究科学,重视实际效益,以农业增产为考核指标,不搞形式主义。要建一处,成一处,管好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三、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我国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各地水资源分布状况不同,水利条件和经济基础各异,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地选准主攻方向。总的目标是扩大灌溉面积,建设旱涝保收田。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一般地说,北方水资源紧缺,多数年份旱情比较严重,要立足于防旱抗旱;南方地区水资源比较丰富,洪涝灾害比较频繁,要立足于防洪防涝。但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多数地区又往往旱涝交错,因此,要坚持防旱防涝两手抓,各有侧重。山区要重点搞好水土保持,发展小型水利和农村水电,大力兴修梯田,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牧区要首先解决人畜饮水,因地制宜地发展饲草饲料基地灌溉。在水源紧缺、发展灌溉困难地区,要采取整修梯田、条田等水土保持措施,蓄少保土保墒,发展雨养农业和节水型农业。各地都要改良土壤,广积农家肥,培肥地力。

  四、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兴修农田水利,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又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性的事业,组织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近些年来,通过实践,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政策,应继续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这些政策主要是: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谁受益、谁负担,本着需要、自愿、量力的原则,按受益范围分级举办;实行农田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专工专用;需要组织协作的工程,要以工换工,大体平衡,不得无偿平调;多层次多渠道集资,逐步建立农村水利发展基金;治理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实行“谁承包、谁治理、谁受益”的政策,在承包期内允许折价转让和继承;对农田水利实行管理责任制,加强农村水利的统一管理;珍惜民力,注意劳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施工。要大力推行节水政策,逐步做到农业供水按成本收费,积极推行以实物计收水费的办法,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被非农业占用的要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审定。

  五、增加资金投入,切实搞好物资供应。要增加国家、地方、集体、农民对水利的投入,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1980年包干到地方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凡没有达到原有水平的,要在1990年恢复或超过,并严禁挪用;地方机动财力、乡镇企业利润,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粮食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部分,不得低于50%;农业发展基金、商品粮基地建设资金,要增加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由财政或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贴息;由省、市、县级计划部门尽可能安排一部分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水利资金头年冬季要预拨一部分,以保证及时施工。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76 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积累工制度,每个农村劳力投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每年平均10至20个工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多搞一些。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各地也要多方筹集,优先安排。国家计划分配给各地的物资,特别是指定用于农业(包括农田水利)的钢材、木材,严禁挪用,并妥善安排好;各地政府要从自己掌握支配的物资中,拿出相当数量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物资部门要协助采购一部分,以满足这项建设的需要。施工用油、用电,要优先保证。各级物资部门要主动搞好服务,积极配合水利部门搞好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纳入农村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要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得好坏、水利固定资产的增减,作为对各级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强化指挥机构,水利、农业、林业、计划、财政、物资、银行、电力、石化、商业、供销、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作战。要加强水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搞好规划,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严格把好质量关。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积极加以推广,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

  各地接到本决定后,要抓紧部署,及早行动,把群众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蓬勃开展起来,为增强农业后劲,夺取农业丰收做出贡献。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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