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消防局等六单位《关于整顿化学危险物品流通秩序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整顿化学危险物品流通秩序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对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化工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整顿化学危险物品流通秩序,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行业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市一商局、物资局、医药总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按照现行商品经营分工,会同市消防局审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拟订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规章;监督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培训化学危险物品在岗工作人员;掌握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贮存情况,促进安全经营。
二、凭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和审批经营单位的原则
我市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品种范围按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执行(其中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中的剧毒品及杂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企业经营附表项目内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条件及设施要求较高,本着从严控制,定点经营,网点分布合理的原则审批经营单位。国营、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准兼营化学危险物品(远郊县可适当放宽);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三、企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2、化工商品年经营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师、经济师等技术人员;年经营额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化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10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品经验的业务人员。
3、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组织。
四、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
1、由市消防局、一商局、物资局、医药总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共同组成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证办,办公地点在宣武区施家胡同1号市化工原料公司院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商品经营分工,负责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单位进行审查和发证工作。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附表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的现有企业,都要到市危证办申领填报《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县团级以上)审核签署意见,送所在地区公安局审查后,连同原营业执照副本,报市危证办审批,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危险物品,经市危证办审查,凡不具备经营化学危险物品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并应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自1989年11月30日起,未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而继续经营或无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商、消防部门将依法查处。库存的化学危险物品属于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应在1989年12月底以前,由合法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属于质量残次、假冒伪劣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4、今后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需先到市危证办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附: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范围表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第一商业局
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
198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