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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59号
  2. [发布日期] 1989-07-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89]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关于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和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我市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满九年制义务教育,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劳动部等单位《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在新学年开学时入小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缓入或免入手续,并由批准机关于当年9月1日前向所在区、县教育局备案。对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二、中小学必须按区、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努力使其都能受满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学业、品德后进的学生要关心、爱护,切实地引导帮助,不得歧视、排挤,不得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随意开除和责令停课、退学。由于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停课、退学,或对学生歧视、排挤,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致使学生流失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随时掌握学生学籍情况,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小学生按学生入学日期起计已学满九年,初中生由于多次留级超过17周岁,确属不宜继续学习者,或因病确属丧失学习能力者,本人要求退学,须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同意后,由区、县教育局批准。对不符合退学条件、未请假而不到学校上课的有流失动向者,班主任应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在3日内通过家访等形式对学生及家长进行规劝,同时向校长报告。家访无效时,学校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与班主任共同进一步采取教育措施,使学生到校上课。对经过教育,一周内仍未到校上课的学生,校长应向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介绍情况,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再行教育。经教育仍无效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四、建立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对小学生、初中生辍学情况,要逐级报告。城区以校为单位,农村按校统计后交乡教委汇总,于每月15日向区、县教育局报告上月6日至当月5日的情况。区、县教育局于每季度末向市教育局报告本季度的情况,其中3月、9月还要分别汇总上一学期和上一学年的情况。同时要对学生流失原因、流失去向和典型事例做出书面分析。市教育局于每年4月、10月汇总全市情况,向国家教委和市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对中、小学生辍学情况要定期检查。区、县政府每年4、5月要集中对中小学生辍学情况进行检查,在9月份开展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市政府每年从10月份到年底对区、县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区、县要将小学生、初中生流失情况的检查结果,纳入各区、县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先进的条件。此外,按城区、近郊、远郊区(县)分类,凡小学、初中流失率高于同类地区平均值的区、县,不得评为教育先进区、县。在本区、县范围内,凡小学、初中流失率高于本区、县同类地区或学校平均值的乡(镇)和学校,均不得评为教育先进乡(镇)和先进学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招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送学生复学。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区、县劳动部门强行令其辞退,并对招用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重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

  小学、初中收取杂费,高中收取学费、杂费,要按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一律不得自立项目、自订标准,滥收费用。

  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计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和群众集资办学问题,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统筹办理。以上各项工作均不得转给农村中小学校,更不能采用通过学生征集的办法进行。

  七、建立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责任制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要建立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员与分管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凡对控制中小学生辍学问题不负责任,不采取措施,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应视为失职行为,要追究失职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北京市教育局        

  198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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