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我市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做好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是关系到保障防洪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做好我市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做好我市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蓄滞洪区
根据我市历史上洪水的情况,主要蓄滞洪区是:
永定河小清河蓄滞洪区;
运潮减河宋庄地区;
北运河与潮白河之间的西郎侉地区;
凉水河的麦庄、台湖地区;
门头沟区籼地十三村;
石景山区麻峪村;
通县河八村。
二、组织领导
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不另设机构。日常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蓄滞洪区的区、县,可根据任务大小,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加强基础工作
(一)按河系确定设防的典型年(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按1939年,下同)洪水,计算已发生过的代表站水位下最大淹没面积和贮水量;计算河系洪水总量时的最大贮水总量,河道内与河堤外蓄滞洪区分配率(按洪水总量计算)。
(二)绘制河系各典型年的洪水分配率表及相应的各蓄滞洪区的贮水量、淹没面积、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图表。在现场设立各典型年淹没水深的高程标桩。
(三)编制河系典型年洪水蓄滞洪区的运用顺序,标定分洪时代表站的水位以及蓄滞洪区可能达到水位时的贮水量。
以上基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管工程范围内的由市水利局组织调查、计算,有关区(县)给予配合;其他工程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安排,于1990 年6月15日前提出成果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
四、通讯与预报、警报
(一)通讯系统以及准确的洪水预报与警报,是减免蓄滞洪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必须做到任何情况下通讯畅通无阻。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要建设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套系统,由防汛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有线通讯应纳入城乡邮电网的建设,无线通讯由各级防汛部门负责实施。
(二)预报、警报内容:洪水预报内容,应根据水文气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有关准备工作、紧急避洪和撤退路线及允许撤离的时限等。
(三)警报必须传播到整个蓄滞洪区以及与外界隔绝的孤立地区,传播的方法可以用电话、广播、电视、敲锣、挂旗、报警器或挨户通知等一切可能的形式,使每家每户和外出人员都能及时得到警报信息。
(四)发布警报决策:根据国务院批准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的防御大洪水方案的决策程序作出分洪、蓄洪决定,警报统一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警报一经发布,各项避洪工作必须迅速及时。由于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五、人口控制
在蓄滞洪区控制人口的适度增长,是保持蓄滞洪区安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自然增长率及机械增长率,必须低于市内其他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严格限制蓄滞洪区人口迁入,区外迁入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鼓励人口外迁或到其他地区工厂、矿区做工。
六、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由市水利局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京政发〔1986〕116号)和《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京政办发〔1986〕51号)执行。
(二)农村土地利用应按照蓄滞洪机遇及其特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抓好夏季作物生产,“保夏夺秋”,秋季种植耐水作物为主。由市农业局负责指导。
(三)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原则上不应布置工矿企业项目。县(区)以上办的企业,要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规划部门同意。发展乡镇企业必须经区(县)防汛主管和规划部门共同审批,并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
(四)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等),必须避开洪水流路,采取能避洪救人的平顶结构型式,由区、县防汛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共同审批。
(五)蓄滞洪区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
七、就地避洪措施
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是蓄滞洪区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
(一)避水台:避水台只作临时避洪,上面不盖房屋。台顶高程,按蓄滞洪区百年一遇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迎流面要设护坡,并需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二)避水楼:在蓄水较深的地区,有计划地指导农民修建避水楼,一旦分蓄洪水时,居民和重要财产可往楼中转移。
集体避水楼只作为临时集体避洪,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建造,平时可考虑作为学校等公用设施。
避水楼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建筑标准和避水防水要求,由区、县防汛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制定技术指标。
(三)大堤堤顶避洪:蓄滞洪区四周都有大堤保护,低洼地群众可到大堤堤顶暂时避洪,但不得影响防汛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洪水过后应立即撤离。
八、安全撤离措施
蓄滞洪区水位较深,难以就地避洪,或因水情发展,就地避洪难保安全时,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安全撤离。
(一)基本情况核查:区、县防汛主管部门要在汛前对蓄滞洪区的总人口,计划撤离的单位、居民和牲畜、贵重物资的数量等进行核查。
(二)撤离道路和对口安置:蓄滞洪区所在区、县,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计划,指定撤离路线。居民临时住宿点应以村为单元,落实对口安置地点,绘制撤离路线与安置地点详图。
(三)车辆船只及材料准备:蓄滞洪区的各乡、村要有计划地备置必要的船只,汛情紧急时可征用、调度船只或组织群众临时用门板、木板、竹排编成抢救工具以及临时住宿搭棚的材料。除常年储存部分外,在下达分洪指令的同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抢运到指定的地点。
(四)组织指挥和抢救:蓄滞洪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指挥撤离。分洪时可宣布紧急状态,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基层干部要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对拒不撤离的,区、县、乡人民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
(五)食宿保障:撤离初期,区、县组织非灾区的机关、团体、商店制作熟食,供给受灾人民。安置基本就绪后,有计划地供应粮、菜、煤等,保障灾民生活必需。
(六)防火、防疫:灾民集中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要保持卫生,及时处理粪便,进行消毒,以防疫情发生。临时棚户要适当留出间隔,以防火灾。
九、规划与管理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必须进行合理规划,加强管理。
蓄滞洪区所在区、县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订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
就地避洪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做到平战结合,根据居民收入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常年安排。
十、试行洪水保险制度
以市保险公司为主,市水利局配合,开展洪水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大量救济的办法。
十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市水利局制定蓄滞洪区宣传教育提纲,并请报纸、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市水利局
198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