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计委、市政府农林办《关于加强京西小窑煤管理和收购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京西小窑煤管理和收购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近几年,京西小窑煤每年市调任务为110-130万吨,占产量近40%,是全市城乡人民生活用煤的重要来源。今年,市计划收购130-150万吨,由于外地以高价争购,1-4月仅收购13.6万吨,占年计划的1/10。若不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全年收购任务就难以完成,今冬明春的民用煤供应将难以保证。
经我们和市有关部门及3个产煤区共同研究认为,市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政策,加强对京西小窑煤产运销的管理,以达到发展生产,富裕农民,控制外流,确保市调的目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市调任务实行层层承包,逐级落实,保证完成。
按照收购计划,市将调煤任务分别下达给门头沟区(37万吨),房山区(60万吨),北京矿务局工农区(33 万吨)。其中甲煤占80%,乙煤占20%。区长、局长负责保证完成。区、局将任务下达到乡,乡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负责保证完成。乡将任务下达到矿,矿长负责保证完成。各区、乡应将市调任务安排在产煤量大又便于运输的矿点。市煤炭总公司、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也实行层层承包。
二、适当提高市调煤收购价。
鉴于原定市调煤收购价已明显偏低,建议适当上调,使矿窑获得合理的利润。根据矿点和煤质的不同,甲煤每吨上调不超过15元,乙煤每吨上调不超过10元。供应居民的市场零售价不变。矿窑自销煤纳入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的统一销售渠道,价格仍然放开,以促进各矿窑生产积极性。各矿窑的税后利润,不得分光吃净,其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按京政发〔1988〕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取“北京市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
为抑制外地上窑抢购,确保市调任务,并为地方煤炭的发展后劲开辟资金来源,对各矿窑的自销煤(除市调煤和产煤区、乡、矿的自用煤)收取“北京市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以下简称“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收费标准根据产销情况浮动。目前,每吨收取40元为宜,需要浮动时,由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商市煤炭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市经委审批。门头沟、房山两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设立收费检查站。收费及费用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经委批准后执行。
1989年和1990年内,收取的“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不上缴财政并免予征税,全部用于地方煤炭的发展。其中30%用于建立市地方煤炭开发基金;40%拨给三个产煤区(含矿务局工农区),建立区级煤炭开发基金;30%用于市调煤的价外补贴(给矿方)和对保证完成市调任务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四、销出本市的煤炭,须经市经委批准,发给许可证。市公安局所属各治安检查站负责检查,凡无许可证的,一律不准出市,由市煤炭总公司指定地点按市定价格收购。
五、对市调任务实行五挂钩:
1、与供电指标挂钩。完成市调任务的矿窑,分配供电指标,免于加价;未完成任务的不分配供电指标,并按规定电价的5-10倍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电。
2、与减免所得税挂钩。将原市调、自销全部减税40%的办法,改为市调煤减免40%所得税,自销煤不予减免。具体办法是,对市调或自销煤,先征税,集中于区,区政府按各矿完成市调煤的数量,将应减免的税款返还给矿,属于自销煤的不予返还(矿务局工农区所属各矿按现行财政渠道分别由门头沟区、房山区办理)。
3、与价外补贴挂钩。从“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中提取30%用于市调煤的价外补贴,不是市调煤的不给。
4、与雷管、炸药供应挂钩。按季完成市调任务,优先供应雷管、炸药,未完成的不供或减供。
5、与物资供应挂钩。每完成万吨市调煤,市补助钢材由过去的7吨提高到8吨,补助木材70立方米,不是市调煤的不给补助。
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提出,报市经委批准。
六、对市调煤的运输,采取以下措施:
1、凡有市调任务的矿窑,由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优先安排运输。该公司所属各运输公司以1986-1988年三年实运市调煤的年平均数为考核基数,完成基数后,如还有运力,报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统一安排自销煤运输。未经批准的自销煤,不得拉运。
2、承担市调煤运输的汽车,由市煤炭总公司和石油公司研究确定供应汽、柴油数量,运自销煤的不供或减供。
3、北京铁路分局承运市调煤,以1986-1988年三年实运市调煤的年平均数为考核基数,完成基数后,也要优先运市调煤。承运自销煤要纳入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的统一销售计划,并经市经委批准。
七、市煤炭总公司所属门头沟、坨里两个收购公司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完成市调任务挂钩。挂钩办法由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共同研究确定。
八、我市地方煤矿(包括集体所有制、个体)一律按规定标准(吨煤4元)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存入银行,由银行监督,专款专用。
九、修订地方小煤窑管理及修路费的收取标准。市调煤原规定吨煤0.5元的标准不变,其余的每吨由矿窑上缴市1.5元。小煤窑管理及修路费仍由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负责管理,其使用范围和比例,由市乡镇企业局拟订办法,报市经委批准,专款专用。
十、产煤区、乡、矿的自用煤要纳入统一管理轨道,数量、供应矿点由区政府核定,经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审查,报市经委、计委批准。其供电指标、减免所得税、供应雷管、炸药的待遇,与市调煤相同。
十一、加强地方煤矿的管理。
1、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负责对全市地方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销售,统一协作,统一供料。成立市地方煤炭运销公司,和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经销煤炭只收取服务手续费。
2、成立由市经委牵头的“市地方煤炭产、运、销协调办公室”,及时协调解决产、运、销中跨部门、跨区县的问题。地点设在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
3、门头沟、房山区和北京矿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自1989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198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