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8]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市监察局关于北京猿人遗址再遭污染破坏情况及对有关领导者予以行政处分的通报,转发给你们。
市人民政府认为,北京猿人遗址再遭污染破坏,性质严重,影响很坏,为严肃政纪,对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这一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振奋精神,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做好工作,完成人民赋予的重任;要切实提高法制观念,严肃执法,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真正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建立健全严格、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严格工作纪律。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认真地组织全体干部学习讨论,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执法状况和思想作风,认真进行检查,严肃政令政纪,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切实改进工作,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学习讨论的情况,于1989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北京猿人遗址再遭污染破坏情况及对有关领导者予以行政处分的通报
〔1988〕第4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监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再遭污染破坏的情况、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领导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1988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领导责任者作了严肃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是本市被联合国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三大古迹之一。为保护好这一珍贵的人类文化遗产,1983年6月和1984年6月,市人民政府两次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制止污染破坏遗址的问题,连续做出保护遗址的决定,并筹资1400万元,用以补助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企业搬迁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问题会议纪要》,就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但是,自1987年3月后,在北京猿人遗址保护范围内,房山区城关镇、石楼乡、周口店乡又擅自陆续建立了复合肥料厂、石子加工厂,安装了一台小破碎机,进行石子加工生产,还先后点燃了4个旧石灰窑筒。今年上半年,城关镇复合肥料厂未经批准,建起了856平方米的简易库房;房山区规划局越权批准,在北京猿人遗址管理处院内建起了一个300平方米的“标本周转库房”。致使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景观环境,再次遭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破坏。上述问题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违背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性质严重,影响很坏。
(二)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再遭污染破坏,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一、房山区人民政府对保护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未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自1987年以后,房山区人民政府所属单位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陆续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开始工业生产,有些应拆除的旧厂房,没有及时拆除,对一部分待安置人员,没有及时作出妥善安排,并擅自建设和越权批准违章建筑,致使遗址再遭污染破坏。房山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检查不力,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章问题长期失察。同时,区政府没有经常深入地开展对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致使不少单位和群众不了解猿人遗址的科学价值,不懂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不能自觉地保护这一举世闻名的文化古迹。
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对于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决定“请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与文物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订遗址的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长期没有落实,时隔4年之久仍未制订管理办法,造成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执法程序不明,遗址保护范围内管理混乱的局面得不到纠正。自1987年3月开始,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就陆续发生污染破坏现象,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未能建立预报、巡视和监督检查制度,以致信息不灵,对遗址再遭污染破坏,长期失察。1988年10月下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得知遗址保护范围内有灰窑点燃的情况后,虽派分工主管文物处和法制处工作的朱长龄副局长赴现场查处,但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没有对遗址再次遭受污染破坏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没有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纪律观念不强。
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遗址保护范围内违章建设情况深入检查不够;对房山区规划局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和城关镇复合肥料厂擅自搞违章建筑问题发现不及时,纠正不力。
上述情况说明房山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城规划管理局领导存在官僚主义和失职行为,对北京猿人遗址再遭污染破坏,有失职守,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三)
为了严肃政纪,教育本人,挽回影响,市人民政府除已责令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全部停止,依法处理违章建筑,切实加强对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外,决定对有关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鉴于近年来房山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要领导干部变动较大,责任比较分散,且他们在问题发生后态度诚恳,能认真检讨错误,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请求处分,同时采取果断措施,纠正违法、违章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房山区区长李庆余同志、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朱长龄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
对涉及这一事件的其他有关责任者,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已责成房山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四)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这一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为借鉴。要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工作,坚决克服官僚主义,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要严肃执法,依法办事,保证政令畅通,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保证改革、开放事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监察局
198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