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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8〕87号
  2. [发布日期] 1988-01-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和组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8]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计委《关于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和组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和成立综合投资公司,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于今年内完成。

  1988年9月24日    

关于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和组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计委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上,围绕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投资的安排和使用,仍然主要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分钱、分指标,致使责、权、利脱节,争项目、争投资而不担风险,敞口花钱而不注重经济效益的情况仍较普遍。

  为克服上述弊端,必须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部署,对我市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和组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

  (一)基本建设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1、市财政包干支出基数中的基本建设定额拨款;

  2、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4、财政部专项补助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国务院其它部委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6、地方电力建设资金;

  7、地方“拨改贷”收回的本息;

  8、每年征收的“四源费”;

  9、从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土地开发销售收入和分散建设工程征收的市政建设费;

  10、建筑税中本市留用部分;

  11、综合投资公司按规定收回的利润(含外汇);

  12、市确定的其他基本建设资金。

  (二)基金的使用。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资金和非经营性资金两部分。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能源、交通、工业、农牧、商贸、旅游等项目(包括与中央部门、外省市、外商合资经营的项目);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还能力的市政、公用、绿化、水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项目。

  (三)基金的管理。基本建设基金作为基本建设的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可以结转(具体办法另定)。

  (四),基金的安排。基本建设基金由市计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本市的中、长期计划,统筹安排。

  二、关于组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

  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是本市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

  1、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基金中的经营性资金,承包和经营地方安排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向区、县、局(总公司)和企业投资的项目参股(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对外地投资,并对市政府承担上述投资的风险和责任。

  2、会同银行等单位回收“拨改贷”投资本息。

  3、协助市计委制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对非经营性项目,可受有关方面委托,承包工程建设。

  5、受权承担房地产开发业务。

  6、注重经济效益,使经营性资金保值并不断增值。

  7、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提供经营性资金筹集、使用、回收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为市计委核定并逐年划拨的基本建设基金中的经营性资金、经批准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和借用的国外资金。

  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式,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委托银行贷款、参股等多种方式。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对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投资包干合同制。

  市综合投资公司由市计委负责组建并归口领导。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编制90人(近期先按50人安排),除从市计委现有人员中抽调外,主要在北京地区择优选聘。公司执行国营企业局级总公司的工资标准。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198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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