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今年,我市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方针,大力发展生产,实现了物价上升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控制目标。但是,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矛盾尚未根本缓解。1990年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关键的一年。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使全市人民愉快地过好元旦和春节,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组织好人民生活必需品和节日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工业和农业部门,要抓好产品结构调整,增加适销商品的生产,完成和超额完成菜、肉、蛋等主要副食品的合同定购数量。商业部门要千方百计组织货源,增加节日商品供应。各国营批发公司要充分发挥平抑市场的作用。各零售商店要严格执行供应政策,增加便民措施,做好节日市场供应工作。
二、要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元旦、春节期间,除国务院特批的出台涨价项目以外,凡属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一律不准擅自涨价。非调不可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报市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要继续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管理。各部门、各企业要继续执行市物价局确定的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对非申报的商品也不准随意扩大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对电冰箱等7种工业品,要继续严格限制商品流转方向、商品流通环节和经营差率。对部分家具和名牌自行车要继续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
四、坚决稳定“菜篮子”价格。定量供应居民的粮食、食油、猪肉、牛肉、羊肉、鸡蛋、食糖价格一律不动。实行限价的蔬菜价格,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提价。非限价的蔬菜,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进批差率和批零差率。其它食品和副食品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
五、切实稳定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肥皂、洗衣粉、火柴、卫生纸等工业品价格一律不准擅自调整。其他工业消费品,各生产和经营单位也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努力保持价格稳定。
六、大力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1989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已经公布,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元旦和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宣传和贯彻《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组织物价、工商管理、计量、公安等部门依法开展物价检查,并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乡镇街道群众义务监督的作用。元旦、春节期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生活必需品和节日供应商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对节日期间查出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密切注视市场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即部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