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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53号
  2. [发布日期] 1989-07-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8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审理、侦查案件中,有权向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民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或公民都有支持协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义务。但近来发现一些单位对依法调取证据工作支持配合不够,甚至推脱拒绝,有的还提出要收取费用,如有的到医院查当事人的病历要先排队挂号;有的到房管部门查当事人的房档要交费,等等,有碍审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持介绍信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收集、取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工作中给以方便,不得推诿、敷衍,更不能拒绝、阻挠、刁难或以其他方法妨碍取证工作。

  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档案、凭证、帐册、单据、报表等资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和国家安全、政府法制工作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各有关单位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支持协助。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依法办事的,视情节轻重,由违反者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因拒绝提供证据,影响案件查处,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执行以上通知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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