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8]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1987年7月23日市政府京政发92号文发布的《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1项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糖、烟、酒和粮、油分别交由区、县副食品公司和粮食局鉴定收购或销毁”。鉴于烟草属于专卖商品,决定将上项规定修改为:“六、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结案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生活资料交由商品归口的国营商业单位或信托商店收购;生产资料和废品交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糖、酒和粮、油分别交由区、县副食品公司和粮食局鉴定收购或销毁;烟草专卖产品交由市烟草专卖局收购或处理。”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