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54号
国家计生委宣教司、北京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为加强全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将北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划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领导。具体交接事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景春和北京市副市长何鲁丽分别代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移交北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的会议纪要》,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移交北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的会议纪要
北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是根据我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项目的协议,于1979 年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责成北京市筹建的。国家计生委成立后,于1981年12月5日正式发文确定实行双重领导,即北京中心的党政关系由北京市领导,业务上主要由国家计生委领导。主要承担面向全国的计划生育视、听、文、图宣传品的制作等任务,同时兼顾北京市的有关任务。1988年国家计生委考虑到加强工作的需要,致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商请将北京中心的党政业务工作统归国家计生委直接领导。经国家计生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商谈,并经北京市政府1989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北京中心的党政关系和业务工作归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为此,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吴景春、北京市市长何鲁丽于1989年6月17日召开会议,研究移交事项。国家计生委宣教司司长沈国祥、北京市政府文教办副主任张熙增、北京市计生委副主任郎雪宝、柳厚田、北京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副主任李更等同志出席了会议。现将会议商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将北京中心归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北京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干部102人、工人50人,共152人)全部成建制地移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北京中心现在和平里(胜古北里一号)的业务办公楼(5000平方米)及全部设备、资料仍归北京中心使用,其中有关北京市的视、听、文、图资料交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使用,或复制一份留交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北京市收回现北京中心租用的中山公园社稷坛西配殿及后院房屋18间,做为拟新建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分中心开展业务的临时用房。
四、北京市已决定组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分中心,为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计生委对此表示支持。该分中心的编制、经费由北京市政府确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将向拟建中的北京分中心提供部分电视摄像设备(附设备单)。电视摄像后期制作,由北京中心承担,费用按北京中心规定优惠50%。
国家计生委同意将北京中心的宣传车拨给北京市宣教分中心。
五、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在接收北京中心后,为了帮助建立北京市分中心,在纪要签订一年内,拨给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00万元专款,做为分中心的开办补助金(基建、设备购置及其它用)。
六、在北京市计划生育宣教分中心未开展工作前,北京市的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作及基层宣传站的指导等工作,仍由北京中心承担,制作费原则上优惠50%。
七、有关接交事宜,责成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北京中心、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执行。接交过程中如有矛盾和未尽事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有关领导协商解决。
八、自1989年7月1日起,北京中心直接隶属国家计生委领导。
本纪要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副市长
吴景春(签字) 何鲁丽(签字)
1989年6月17日
附:
设备单:
摄像机BVP-M7CCD 1台
录像机150P 1台
三脚架VSF300D 1个
监视器EVM9010PR 1台
配套电缆
宣传车(包括全部附属设备) 1台
录像机9600 1台
监视器PVm1370QM 2台
监视器PVm-2130QM 1台
照像机尼康F3 1套
(附28-105广角变焦镜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