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88号
  2. [发布日期] 1989-12-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液体量提改变计量单位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9]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液体量提改变计量单位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业单位使用的液体量提改变计量单位,是一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要动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改变液体量提计量单位,不涉及物价变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提高物价。标准计量、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液体量提改变计量单位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87年5月,原国家计量局(现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关于液体量提统一使用容量计量单位的通知》中要求,对标注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下同)计量单位的量提,从199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商业上使用,只准使用标注容量法定计量单位的量提。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城区、近郊区,以及远郊区城镇商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酒、醋、酱油、煤油使用的标注质量计量单位(千克、克)的量提停止使用,统一更换成标注容量计量单位(升、毫升)的量提,并停止销售标注质量计量单位的量提。对上述液体商品的统计,也一律改用容量计量单位。远郊区城镇以外地区,可于1990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换量提工作。

  二、改变量提计量单位后,所售液体商品的价格不变,但须根据液体商品的密度,换算成便于销售的整数容量计量单位价格,重新标价。换算后的价格要由市主管局(供销社、公司)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1990年1月1日起,本市生产和从外埠购进的瓶装酒、醋、酱油、煤油,均应标注容量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不准出售。1990年1月1日以前各商业单位库存的标注质量计量单位的上述瓶装液体商品(包括从外埠购进的),允许继续销售完。1990年1月1日以前本市生产上述液体商品的厂家库存的商品标签,可用盖章办法标注容量计量单位后,继续用完。

  四、量提改变计量单位,由我局负责组织完成,请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给予支持和配合。工作中出现问题,必要时请市计委、商委协调解决。鉴于此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拟发布通告,通过商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商店和居民区(村)张贴;编写宣传材料,发至居委会和村委会。请各新闻单位集中一段时间,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标准计量局        

  1989年11月7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