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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87号
  2. [发布日期] 1989-11-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同意,本市清理检查“小金库”自查阶段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 日。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具体范围、方法、政策原则和上缴入库手续等,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有具体规定,将由市财政局和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各部门的领导要亲自负责,对“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把这一工作作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做好自查自报和处理等工作。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不准以任何名义再私设“小金库”;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目,加强管理。凡抵制检查、转移资金、销毁帐目、凭证和私分资金以及今后再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三、本市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日常工作由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市审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清理检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及时联系解决。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国发[198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不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屡禁不止。这是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助长了奢侈浪费,而且腐蚀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此,国务院决定,结合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私设的“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排除干扰,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切实抓好。要通过清理和检查“小金库”,严肃纪律,加强法制,把非法侵占的收入收回来,把各项财务收支纳入正常渠道,严格管理。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是1988年和1989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停止支付,违者要严处理。

  三、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由单位领导亲自挂帅,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组成有财会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班子,迅速开展自查。要主动清理本单位(包括所属内部单位和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等)私设的各种形式“小金库”,如实上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报小不报大。发现有这类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都要把“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此外,还要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严防走过场。经过这次清理和检查以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

  四、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贪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五、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均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并按其隶属关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区)直接汇交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在银行开立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如有拖延不交的,按违反财经法纪论处。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以及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入库。

  六、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下达执行。部队各单位的“小金库”如何清理和检查,请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其它问题的检查和处理不能沿用。

  国务院        

  198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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