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的防火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去年,全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处理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定》,克服官僚主义,深入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大量火险隐患,取得较大成绩。但是,全市的防火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存在不少死角和薄弱环节。去年全市共发生火灾553起,虽然次数、伤亡人数比1986年都有下降,但经济损失比1986年上升13%,仅北京洗衣机厂东坝仓库发生重大火灾,就损失361万余元,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随着首都城市建设的发展,起火因素增多,火险隐患大量存在,发生重大火灾的危险性增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警惕。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首都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防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1988年全市火灾次数要控制在500起以内,重大火灾事故控制在40起以内,保证重点要害单位的绝对安全。全市火灾控制指标,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各系统,各区、县、各系统分解到街道、乡镇和所属单位,做到层层贯彻落实。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完成了指标的,由市、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予以奖励;对防火工作不落实,未完成指标的,以及发生火灾的单位,由市、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予以经济处罚。
二、各区、县要加强属地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实行区长、县长负责制,并由一名副区长、副县长分工负责日常工作。要充分发挥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广泛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块块管理的优势,加强基层的防火工作。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防火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特别是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要下大力量消除火险隐患。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配置特种化学灭火药剂和灭火设备。重点要害单位,要整顿充实值班巡逻队伍,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建立每年检查维修一次的制度,请消防器材维修部门定期进行检修。同时,要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和职工疏散演习。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今年要对各项消防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对发生火灾的,要做到快查快办,件件有结果。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险隐患,除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外,应将情况抄送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凡因领导或职工违反消防法规或消防安全制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发生火警、火灾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发生问题的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