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9]28号
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89)有色规字第071号文收悉。
市政府同意你公司所属供销公司与江西铜业公司德兴铜矿签订的《提供发展铜原料资金和供应电解铜协议书》(此协议书业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9)中色计函字第049号文批复同意)。按照协议向江西铜业公司提供的发展铜原料资金2000万元,由市工商银行解决(其中由你公司自筹200万元),并于1989年4月30日前拨付江西铜业公司。资金指标由你公司申报有关部门解决。借款由你公司担保,在5年内归还本息。获电解铜用于本市企业的生产。
你公司要监督所属企业认真执行协议,遇有问题,要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