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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28号
  2. [发布日期] 1989-04-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提供发展铜原料资金和供应电解铜协议书》的批复

京政发[1989]28号

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89)有色规字第071号文收悉。

  市政府同意你公司所属供销公司与江西铜业公司德兴铜矿签订的《提供发展铜原料资金和供应电解铜协议书》(此协议书业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9)中色计函字第049号文批复同意)。按照协议向江西铜业公司提供的发展铜原料资金2000万元,由市工商银行解决(其中由你公司自筹200万元),并于1989年4月30日前拨付江西铜业公司。资金指标由你公司申报有关部门解决。借款由你公司担保,在5年内归还本息。获电解铜用于本市企业的生产。

  你公司要监督所属企业认真执行协议,遇有问题,要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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