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棉花、纯棉纱、纯棉布、针棉织品是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重要商品。稳定棉花及其制品的价格,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现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棉花供应价格必须严格按国家物价局〔1986〕价农字49号文件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
二、市场销售的纯棉白布,无论是本市生产的,还是从外埠调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得自行涨价。
三、色布在1983年1月调整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10%的必须立即退回来;没有上浮或上浮不到10%的,不准再上浮。
四、纯棉花布、色织布价格继续按照国家物价局〔1986〕价轻字3号及市物价局(84)京价(轻)字第172号文件执行。针棉织品价格继续按照市物价局(84)京价(轻)字第173号文件执行。
五、纺织行业内部所用的纯棉纱、纯棉坯布,其内部结算价格可在棉纱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坯布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7%的范围内,由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确定企业之间的让利办法。
六、供应出口的纯棉纺织品和复制品,同样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外贸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抬价争购。
七、一切生产和经营棉花,纯棉纱、布和针棉织品的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供销社,乡镇企业,个体户等都必须执行上述规定。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照上述规定进行检查、整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改正,超过7天不按规定执行的,以违反物价纪律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