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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6〕96号
  2. [发布日期] 1986-07-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6]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已以京政发〔1984〕47号文转发。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科委(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补充规定》所列三个条件,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按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领取退休费。其中:

  “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系指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不含十月一日)已做过专业技术工作(包括技术工人工作)。不分工作地点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及所在社会的制度性质,不分工作单位所有制形式,不分工作时间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

  “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系指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十二月三十一日)满六十周岁的高级专家(不分男女)。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已获得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考虑到当时有个别系统尚未制定职称系列,或虽有职称系列尚未开始评定高级职称,为此,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本人工资级别已相当于技术六级以上,并按高级知识分子待遇对待的,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

  《补充规定》所提“待批”或“待授”人员,系指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经市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了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手续和材料完备,并已上报市人民政府,因职称评定工作暂停而未授予的人员。

  二、对高级专家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领取退休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其工资或退休费发放单位填写《高级专家按原工资额百分之百领取退休费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报区、县、局(总公司)及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核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干部局审批。其中,已获高级职称(含“待批”、“待授”)的专家,应附本人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申请评定高级职称的《呈报表》。各单位要抓紧办理这一报批工作,力争一九八六年底基本完成。

  三、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科技干部局。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国发〔1986〕26号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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