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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7〕129号
  2. [发布日期] 1987-10-12
  3. [有效性]

关于停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与北京经济函授中心举办管理类函授教育的一切办学活动的通报

京政发[198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委属高等院校,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

  今年四月以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与北京经济函授中心在报纸上陆续刊登联合举办经济管理类函授教育的招生广告,擅自许诺颁发大专函授毕业文凭。他们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高三字001号《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高三字003号和(87)教高三字004号《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高三字002号《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教委最近发出的(87)教高三字014号《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4]63号《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在社会上引起了混乱,干扰了各地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属于不合法办学。而且办学单位之一的北京经济函授中心力未经批准的不合法组织。为此,国家教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与北京经济函授中心擅自举办的经济管理类函授教育应立即停止一切办学活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与北京经济函授中心的主管单位要敦促其认真检查错误,做出公开检讨,做好善后工作。所收学费应如数退还学员,并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

  应当指出,关于举办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国家教委已有明确规定,但有些部门和单位仍违反规定,办学不经审批,乱登招生广告,许诺颁发学历文凭,通过办学牟取私利等。希望各地、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报的精神,开展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对上述无视法令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现象,坚决予以制止。并望配合做好停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与北京经济函授中心举办管理类函授教育的一切办学活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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