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6〕65号
  2. [发布日期] 1986-04-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86]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本市的执法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现再作如下通知,望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必须把执法工作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研究布置执法工作,带头检查执法情况,积极支持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保证其严格执法。

  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今后,在制定法规、规章的同时,即应认真研究制定保证法规、规章顺利实施的细则、处罚程序、检查监督办法等配套性制度,逐步做到与法规、规章同时发布。已经公布的法规、规章,执法工作制度不完善的,要迅速完善。市政府法规中心要认真加强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制度,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执法人员,组织他们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新增执法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要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明确文明执法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考核。要加强执法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

  四、搞好执法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执法的法规、规章,各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既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权限,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法规、规章,负责部门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支持。总之,在执法中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之间都应主动及时地协商解决,绝不允许从本位出发,以种种借口,拖延扯皮,贻误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充分发挥执法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市政府各委、办的法制机构,要协助领导和有关局搞好协调工作。

  五、加强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法规、规章中规定负责解释工作的部门,应认真对待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解释工作,对容易引起歧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解释。除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负责解释工作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解释均无法律效力。

  六、加强执法检查的计划工作。为使执法检查有计划地进行,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制定全市重点法规执法检查计划,由各执法部门认真落实,主管委、办督促执行,并由执法部门将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重点检查以外的法规、规章,由各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送主管委、办,并同时抄送市政府法规中心。对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执法部门对新发布的法规、规章,在施行半年后,应即全面检查一次执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今年全市执法检查的重点项目(名称附后),各执法部门应即进行布置,并将具体工作安排情况(包括力量组织、工作进度、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完成时间等)于五月十五日前报送主管委、办,抄送市政府法规中心。市政府法规中心要切实掌握重点项目的检查进度,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市政府。

  近年来,本市立法步伐逐步加快,法规、规章数量不断增多,要逐步做到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法规、规章还将增加。大量法规、规章制定后,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规、规章真正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执法工作,保证法规、规章的严肃性。

  附:

一九八六年市政府执法检查重点

  法规、规章名称                          负责单位

  一、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条例市(一九八五年八月三日)             林业局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       市环保局

  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市建委

  四、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           市农业局

  五、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市环卫局

  六、关于处理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市公安局

  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           市建委

  八、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二日)        市科委

  九、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市环卫局

  十、关于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市环卫局

  十一、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      市环保局

  十二、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市财办

  十三、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市政委

  十四、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市水利局 

  十五、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         市广播电视局  

  十六、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劳动局

  十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       市公安局

  十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       市公安局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