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本市河道清障工作有较大进展,改善了河道行洪条件。但是,有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顾市政府对河道清障的有关指令,任意侵占河道植树造林、盖房建厂、修挖鱼池、倾倒废弃物,擅自在堤防坡脚倾倒垃圾、挖土埋坟等,严重影响河道正常行洪,危及堤防安全。对此,各有关单位领导一定要予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认真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依靠群众做好清障工作。
今年,本市的清障重点是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和城区排水河道。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抓紧汛前有限的时间,安排好必需的紧急清障工程,限期完成。
清除行洪障碍,关系到能否安全行洪,是保障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顾全局,识大体,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共同努力,切实把清障工作做好,为首都的“四化”建设提供更好的防洪安全保障。
国务院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抓紧清除行洪蓄洪障碍,恢复河道原有的行洪标准,以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顾三令五申,任意在江河、湖泊及行洪、蓄洪区内设置障碍,擅自在江河、湖泊围垦、筑围养鱼或占滩建房、迁入人口,甚至发展城镇。有的地方在行洪河道、河滩修建阻水建筑或向行洪河道内倾倒各种废弃物,种植高秆作物等,致使河道行洪能力大大减弱,许多湖泊蓄水容积明显下降。因此,河、湖行洪蓄洪障碍已成为防洪的重大威胁。为了抓紧清障工作,确保江河防洪安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端正认识,树立全局观点。河、湖行洪蓄洪障碍问题,长时间未能很好解决,其关键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往往只顾及各自的局部利益或暂时利益,从而使清障工作受阻。各部门、各地区必须认识阻碍行洪的危害和清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本位思想。前年,辽河发生洪水,由于河道行洪障碍严重,防汛工作十分被动,遭受很大经济损失。汛后,辽河进行了大规模清障和整治,去年辽河洪水比前年大,却安度汛期。这说明,行洪障碍危害严重,而清障是一项防洪效果最明显的措施,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而且非办不可的工作。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要教育群众,坚决清障,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限期完成清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范围内的清障任务,要和防汛任务一样,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同心协力抓好。各地主要负责人可指定一名副职具体抓清障工作。如果由于清障不力,而在汛期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特别是对那些以邻为壑,拒不清障,造成上下游、左右岸灾情加重的地方,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地要抓紧汛前有限的时间,安排好必需的紧急清障工程,务必抢在汛前把重大的阻水障碍问题处理好。
三、当前河、湖清障的重点是:芦苇、荻柴等高秆作物(除护堤林木外),河道、河滩内的杞柳、片林、阻水泵房、灌溉高渠、阻水堤圩、养鱼围堤、房屋、行洪卡口,河道、河滩内堆积的垃圾、废碴、乱采乱堆的砂石料、预制构件等障碍物。行洪河道、滩地上的林场,原则上应一律迁出,如确实对行洪影响不大,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逐步迁出,并采取顺水流方向间伐,留足行洪通道的措施。阻水码头、桥梁、道路等建筑,必须抓紧改建,限期完成;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逐项核定。黄河、长江、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干流的具体清障项目,要报中央防汛指挥部备案。今年汛前不能完成改建的工程,由主管部门拟订汛期紧急处理方案,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组织实施。
四、加强河、湖管理,巩固清障成果。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认真执行河、湖监理职责,切实加强责任制,搞好行洪河道、滩地和蓄洪湖泊的管理。必须重申,所有行洪河道、行洪滩地和蓄洪湖泊,不准围垦或再设置新的行洪蓄洪障碍。
清除行洪障碍,关系到能否安全行洪,是保障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因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大局为重,加强纪律性,团结协作,切不可阻碍清障工作,为小利而害大局。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共同努力,使今年的清障工作有较大进展,切实增强河、湖的行洪蓄洪能力,为“四化”建设提供更好的防洪安全保障。
国务院
198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