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情况不好,职工死亡事故突出,到6月20日为止,共发生死亡事故95起,死亡110人,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64%和83%。其中,建筑施工单位死亡49人,比去年同期上升96%;北京矿务局死亡13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4%;乡镇小煤窑死亡1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7%。特别是今年已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恶性事故5起,死亡16人,这是本市历年来所罕见的。
为迅速扭转本市因工死亡事故严重的局面,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克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议论和一般号召多、办实事少及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推诿扯皮、拖延不决等官僚主义现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应该指出,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大事,各级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抓好安全工作。今后,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各局(总公司)的行政第一把手必须到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首先要追究行政第一把手的责任。对带有行业性的恶性责任事故,要视情节追究有,关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从现在起,各单位必须迅速对全体职工普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安全教育卡片。未经安全教育就上岗的,必须立即下岗进行教育,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天的安全培训,并严格考核,未经培训考核的不准上岗。对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司炉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同时要教育全体职工按照安全规程组织生产和操作,绝不允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上述工作,必须在7月底以前完成,届时完不成的,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7月份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对爆炸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场所和设备以及重大隐患,必须在7月底以前解决。7月底以前难于解决或企业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各企业要制定临时控制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并应立即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各局(总公司)收到企业报告后,要派人认真研究,属于企业能按时解决或有条件解决的,应予驳回,并限期解决;确属一时难予解决或企业无条件解决的,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企业解决。如主管局(总公司)确有困难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委、办研究解决。主管委、办确实解决不了的,应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有关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对各种事故隐患,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决不能掉以轻心和推诿扯皮。由于不负责任、推诿扯皮而发生事故的,对责任者要从严处理。
近年来,有些企业一直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解决自身的不安全问题。这种状况必须从现在起加以扭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政府责成市经委、建委、市政委、农办、商委对本系统各企业此项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切实落实,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
四、下大力气抓好建筑业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总公司、城市建设总公司、住宅建筑总公司,各局(总公司)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建筑企业,以及外地来京施工的国营建筑企业,要立即对所有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全体职工普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对招用的农民工,逐一核实姓名、来源,登记造册,进行不少于7天的脱产培训。培训工作与施工发生矛盾的,施工要服从安全培训。国家和市的重点工程必要时可从其他施工现场抽调人员予以支援,也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各施工企业对所有在本单位承揽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包工队(包括转包的)的安全生产情况,要严格核实,存在问题要限期解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逾期不解决安全问题的,要立即中断发包。因对包工队安全工作审查不严和对不合格的包工队没有中断发包而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除按有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外,要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含量,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制定。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力量,在7月底以前对辖区内所有的基建工地(包括中央在京施工单位和外地来京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限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取消施工资格,勒令停工。
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乡镇、街道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的集体建筑企业、包工队的管理,由乡镇、街道劳动部门进行登记,报区、县劳动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对现未办理登记和审查手续的单位,要通知其在9月底以前补办。今后,凡没有进行登记和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镇、街道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来京的集体建筑企业、包工队,均不得在京承揽工程,进行施工。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施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加重处罚。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交给没有安全生产合格证的单位施工,违者要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北京矿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而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首先要追究矿长责任。全局要在7月份组织一次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为重点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努力减少人为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全局年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3.2,否则,要追究局长责任。
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矿务局工农区办事处要组织力量,于7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小煤窑逐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逾期不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要勒令停产。
五、切实抓好7、8、9月事故高峰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从现在起着手暑期易发事故的防范工作和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在7月15日前对手持电动工具、裸露明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定期维修制度,力争杜绝触电事故。对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要认真检查,制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
六、实行目标管理,力争把今年的因工死亡人数控制在尽可能少的数字以内。
由市劳动局根据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迅速下达下半年因工死亡控制指标,各单位要切实加以落实。凡超过指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督促各单位迅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检查完成情况。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好。第一季度,全国企业重大伤亡事故共发生85件,死亡234人。第二季度,继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之后,5月4日和5月8日又接连发生四川南溪炸药厂硝化车间、辽宁本溪引信厂地下油库和黑龙江碾子山炮弹厂成品库等爆炸事故。此外,5月6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5月8日,江苏南通一客轮与拖轮船队相撞。这些事故、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双增双节”运动的顺利开展。分析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职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不力,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制度、措施不落实,以及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等。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交通、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地区和部门,主管生产的领导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总结吸取教训。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对那些影响安全但长期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限期解决。要把不安全的状况、伤亡数字和采取的对策公布于众,以引起群众的注意和加强监督,促使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问题。
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对有关的经济、技术问题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安全生产,并相应作出规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达不到的企业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企业要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作业施工场所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出现事故苗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监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消除。对不重视安全、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和种种不安全行为,要批评教育,进行斗争。
四、企业要抓紧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先进单位的经验,并通过典型事故进行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使人人重视安全生产。同时,应组织好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培训,企业领导特别是主管生产的领导要带头学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安全训练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今后,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应予以表扬,贡献较大的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行为也要规定处罚办法,严格执行。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贯彻执行,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普及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
国务院
198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