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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6〕78号
  2. [发布日期] 1986-06-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京政发[1986]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5]42号,已刊登在《政府文件汇编》1985年3月下旬刊)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全市十九个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北京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对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不仅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根据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变化,在总结原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财政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区、县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有利于区、县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统筹安排,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望各地区、各部门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在实行新体制过程中,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核定各区、县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分成比例和定额补助的数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北京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一九八一年起,本市对各县分别实行了“定收定支、比例包干”和“收支包干、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从一九八三年起,又对各区实行了“定收、定支、定上交(或补助),超收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打破了“统收统支”的局面,扩大了区、县的财权,区、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财力逐年增加,对发挥区、县政府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改变首都城市和农村面貌起了重要作用。但市对县的“财政包干”体制,原定执行五年,现已到期;对区“一年一定”的包干体制,也需要改善。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要作相应的改进。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已对本市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使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财政管理权限和责任,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全市十九个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新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财政收支包干范围及其划分   

  (一)财政收入包干范围,以现行各区、县管辖的区、县级财政收入范围划定,按税种和有关收入划分为“区县固定收入”和“市、区县共享收入”。

  区县固定收入包括:区县属国营企业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包干利润或承包费;弥补国营企业亏损;预算外国营企业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交纳的集体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区县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农业税;其他收入等。其中:弥补国营粮食企业的亏损实行“合理库存定额补贴”的办法,以市财政核定的合理库存和亏损定额列入包干基数,执行中超过合理库存增加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按定额负担。

  市、区县共享收入包括:区县属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二)财政支出包干范围,以现行隶属关系划定,维持目前各区、县所管辖的支出范围。包括:农林水气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以及城镇居民副食补贴百分之六十部分。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和市下达的一次性支出,由市里专项拨款,不列入区、县支出包干范围。

  (三)原规定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的粮油价差补贴等,影响区、县分成收入部分,年底按财政体制规定单独结算。

  二、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核定

  各区、县财政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五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确定;财政支出基数,以一九八五年市核定正常支出预算数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确定。

  根据市核定区、县的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区、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或“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额补助”数额。

  (一)凡区、县固定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包干基数的,实行“固定收入比例分成”;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区县分成百分之十。

  (二)凡区、县固定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包干基数的,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区、县,不足部分,由市、区县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按固定收入与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

  (三)凡区、县固定收入基数和市、区县共享收入基数之和小于支出包干基数的,其差额由市“定额补助”。

  “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或“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额补助”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三、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或其他重大经济措施,对财政收支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收支包干基数或年底单独结算。

  四、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区、县要努力增产节约,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要讲求“生财、聚财、用财”之道,一律不准安排赤字预算,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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