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加强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市土地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市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市政府批准及需由市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等。
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市农业局土地处成建制地划归市土地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划拨土地和检查处理违章占地的全部工作人员划归市土地管理局,以此为基础,迅速将市土地管理局组建起来。具体机构和人员编制,另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