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七五期间在郊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七五”期间在郊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安排意见
几年来,首都郊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中央各部门、驻京部队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
一是重点风景区和风沙危害区面貌有了较大改观。全市组织中央、市、县一千零七十一个单位,一百二十万人,在重点风景区和风沙危害区建立了一包四年的责任区,共植树三千多万株。经检查验收,现有活树二千五百万株,成活保存率达百分之八十。平均每人四年栽活树二十点九株。绿化荒山、荒滩十四点四万亩。一片片幼林长势良好。
二是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中直机关系统,四年植树六十四点六万株,超额完成任务百分之五十一,成活保存率达百分之九十七点八,人均活树三十二点三株;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绿化面积三万亩,四年植树四百九十六万株,成活保存率达百分之八十六点五,人均活树二十八点八株;驻京部队除努力搞好营区绿化外,还积极参加了地方义务植树活动,为我市做出了表率。市财贸、科技、高教等系统,人均活树都在二十五株以上。其他系统也涌现了不少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三是绿化基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各单位在责任区建房六万平方米,修路二十二公里,打井七十眼,架设电线六点六万米,安装水泵二百六十六台,修水池、水塔一百零三个,铺设引水管道十五万米。这些设施,对保证幼树成活、生长发挥了巨大作用。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绿化事业的关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推动了整个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加快了首都绿化的进程。但是,运动发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没有完成任务,个别地方也发生了一些伤害义务植树工作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工作没有跟上,需要今后加以改正。
今年是“七五”计划的第一年,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对绿化造林事业提出的要求,为把首都建设成清洁、优美、生态健全的现代文明城市,必须扎扎实实地把义务植树运动更加广泛、深入地推向前进。为此,对“七五”期间在郊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如下安排:
一、“七五”期间的绿化任务
义务植树要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一是坚持造、封、管并重,把巩固成果、提高造林质量放在首位;二是坚持在保证重点绿化工程的前提下,先近后远,先易后难;三是坚持搞好五个结合,即与山区建设、发展林果生产相结合,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相结合,与适应全市人民工作、生活和旅游开发的需要相结合,与环境建设、治理相结合,与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市委京发〔1985〕3号文件的要求,“七五”期间郊区绿化的总任务是:在大力发展山区造林、封山育林和提高平原绿化水平的同时,义务植树要着重抓好各县、区城镇,及十三陵、南口、八达岭、康庄、密云水库、怀柔水库、海子水库、云居寺、周口店、潭柘寺、妙峰山、北安河、王佐、廿里长山、大兴沙荒地带;京开、京张、京密、京津、京周五条干线公路;永定河、潮白河、温榆河、清河四条河道;环城铁路、京津铁路等重点地区的绿化工程。要经过五年的努力,使郊区县的绿化美化水平大大提高一步,使重点风景旅游区实现四季常青、红叶迎秋的美好景观;使风沙危害区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林茂草丰;使干线公路、铁路和河渠实现乔灌结合,林带壮观。与此同时,各县、区要根据当地规划,安排好乡村一级的绿化重点,认真实施。
完成上述任务,“七五”期间义务植树的指标是:在巩固已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各植树二千万株,造林二十万亩。各单位的具体指标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一定五年不变。
二、力量部署
仍按过去明确的原则:驻城区、近郊区的中央、市属单位,除留下百分之二十的人员负责本单位和城区绿化外,一律赴郊区参加义务植树;驻远郊县、区的中央、市属单位、部队和县、区所属单位的人员,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在本县、区范围内安排;乡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义务植树,由乡政府组织安排并划定责任区;北京铁路局、铁路分局、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本系统的职工参加铁路、公路绿化的情况。城区、近郊区区属单位的人员由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区内安排,搞好城市绿化(含市管绿化工程)。中、小学生不安排具体任务,在搞好校园绿化的前提下,也可参加社会上一些必要的绿化劳动。
各系统,各县、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三核一报”,即:逐一核实单位、核实人数、核准绿化任务,汇总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负责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搞好义务植树责任区的调整和划分
鉴于一九八二年以来,绝大多数单位已划分了责任区,这次只做局部调整,其原则是:有利于巩固成果,扩大成果;有利于集中连片,保证重点绿化工程;有利于责任区的长期稳定。责任区的大小可因地制宜,一般不能小于该单位五年的绿化任务,具体意见是:
(一)已建立或决定建立“三结合”绿化基地的单位,地点不变,就地扩大责任区。
(二)已完成一定四年任务的单位,原责任区周围还有宜林荒山(滩)的,也就地扩大责任区,地点不变。
(三)已经基本完成原划责任区绿化任务而没有就地扩大条件的,可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后,另选新地划责任区。这一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安排不下的,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另行安排。
(四)过去没有划定义务植树责任区的单位,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分别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有关系统和县、区具体安排。
(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驻京部队、武警部队除每年留十五万工日参加城市绿化外,由所在县、区划定责任区。
四、妥善处理好义务植树责任区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一)关于原责任区内树木的管护和移交问题按首绿字〔1985〕7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移交。(1)凡是就地扩大责任区的单位,其原有树木仍由该单位培育管护,相应抵顶义务植树任务。(根据不同条件,每抚育三十至五十株,抵顶一棵植树任务)。(2)需要转移地点,另划责任区的单位,其幼树可就近交给有“三结合”绿化基地的单位管护,并抵顶义务植树任务。(3)移地另划责任区,原有树木又实在不便于移交给其他单位管护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给山权、地权所有者单位。移交时应签订移交合同,明确位置、面积、树木株数、管护措施等,认真做好工作。县、区、乡政府要定期检查接收单位执行管护任务的情况。
(二)调整划分责任区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山(地)权使用证书,明确四至、面积,以及同山(地)权所有者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凡是原来采取合作形式营造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仍按协议合同执行。
(三)调整扩大或新划责任区涉及到农民责任山、自留山时,县(乡)人民政府要在积极做好群众工作的情况下,对“两山”进行适当调整。
(四)义务植树责任区的林木,要按《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义务植树单位负责管护,县、乡、村也要加强管护。要严格进行封山,严禁开山采石,如发生毁林和偷盗破坏责任区设施等事件,当地政府必须依法处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整个北京地区的绿化覆盖率,逐步改善大环境质量,是造福人民和子孙后代的大事,是全市人民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指出:“要把植树种草、绿化祖国的责任放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所有单位领导干部的肩上”。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没有各级领导的重视,没有得力的办事机构,首都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难以健康发展并取得成效的。因此,各级主要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逐级建立绿化领导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形成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领导体制。必须健全和加强各县、区和各系统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尤其要做好宣传、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争取今年六月底以前基本上把义务植树责任区调整划分好,为“七五”期间首都绿化美化取得更大成绩而奋斗。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