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198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发〔1987〕4号、44号文件,逐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是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不包括有关法规、市政府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和标准);代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在管理中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收费和罚款。重点清理整顿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物价局《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从文到之日起,至1987 年12月31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总公司)对本地区、本单位各种收费、罚款的项目、标准和收支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如实填写《清理收费项目登记表》(式样附后),于1988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8年5月底以前,由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逐项审定各单位报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1988年8月底以前,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对确认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收费凭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法规、规章,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对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的处理。在清理整顿期间,凡通过自查并如实上报的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予以加重处罚,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今后,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市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现行收费标准,违反者,要加重处罚。
四、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计委、市政委、文教办、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同志组成,市政府秘书长铁英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总公司)应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并建立适当的工作班子,组织本区、县和本系统、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
1987年10月9日
关于贯彻国发〔1987〕4号、44号文件,逐步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87〕价涉字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发〔1987〕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和国发〔1987〕4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重要的收费项目,要由物价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加强管理。当前应着重清理整顿经营生产资料乱收费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也要逐步进行,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制止乱收费。”现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清理收费的目的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达到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检查、清理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人民政府已有明文规定者外,凡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收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规定有矛盾或与政策精神不符的收费,都在检查、清理之列。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清理整顿。
三、核定各项收费应掌握的原则
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属管理性的,必须有管理的事实;属服务性的,必须有服务的行为;属补偿性的,必须有公共设施提供使用。
行政性收费要从严掌握。凡国家机关行使其管理职能,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者外,属于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证手续(如签署意见、开介绍信、盖章等),一律不准收费。因社会管理需要,经过批准的收费项目,如制发的证件、牌照、执照、本簿等,只能收取工本费。
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根据收费性质不同、受益程度大小、受益期限长短、工本多少以及手续繁简程度等因素,合理制定。
四、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
检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任务很重。请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负责领导清理整顿工作。检查、清理工作应当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凡属中央各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由国家物价局邀请财政、审计等经济综合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清理、整顿;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由省物价局邀请财政、审计等经济综合监督部门进行清理、整顿;省以下市、地各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署,邀请财政、审计等经济综合监督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各地如发现上级规定的收费有不妥之处,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有关部门。
五、检查、清理的方法步骤
建议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开展自查自清,并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符合政策要求的整改意见,并申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具文报送物价部门,统一审定。
第二段,物价部门邀请有关经济综合监督部门对各部门报送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进行审议核定。属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审批,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属地方性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抄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通过检查、清理,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允许继续实行;对于收费标准偏高的,应立即纠正,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立即取缔;对于不接受检查、清理和隐瞒不报者,要严肃查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经过清理、整顿,各部门、各单位被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没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不准收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必须纳入财政监督,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外,都应使用当地物价或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段,建立健全制度,把各种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的管理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并抓紧制定收费分工、分级管理目录和加强收费管理的条例,逐步把收费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这次检查、清理收费工作的时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安排,逐步进行,一般应争取在今明两年内结束。
检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对整顿社会风气,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务请各地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国家物价局
198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