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银行、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拟订的《北京市1987年金融体制改革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1987年金融体制改革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87年第2季度开始,列为全国第3批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现根据中央有关会议和《第3次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参照本市各银行(保险公司)提出的1987年体改方案,提出本市1987年金融体制改革规划如下:
一、探索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化的途径。
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实行企业化。这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努力开拓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关键。由于情况不同,各专业银行(公司)总行(总公司)在这方面有不同部署,因而本市在作法和进度上不强求一致。
(一)确定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自主经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以市分行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企业化改革,其所属各区县支行、办事处,在划分资金的基础上,实行内部核算、自计盈亏、自主经营。其他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先选择二三个县支行、办事处、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行、处、公司)进行企业化试点。
(二)由各专业银行、公司的上级行、公司核定利润留成、增补信贷基金(保险周转金)的比例以及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试点行、处、公司留利中的三项基金(业务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比例,除业务发展基金由上级行、公司核定外,其他两项在规定许可范围内,由专业银行、公司自定。
(三)试点行、处、公司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保险为条款、费率制定权和理赔审批权)、贷款利率(保费率)浮动权、中层干部任免权、职工招聘和奖惩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和工资、奖励、福利基金内部分配权。
(四)试点行、处、公司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实行行长、主任、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贷款责任制,分理处、营业所经济责任制和各种岗位责任制。制定以资金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分配办法。
(五)试行各种经济承包办法。工商银行要推广储蓄所“四包一津贴”(包增储额、业务量、核算质量、服务,按考核结果给予津贴)的责任制,并参照工商银行总行的承包意见,选择3至5个储蓄所试行“集体承包”。其它专业银行也可在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和试行会计、出纳、储蓄、信贷专业以及分理处的承包办法。保险公司在宣武、海淀、顺义3个支公司进行“四包二挂”,(包劳动效率、费用率、机动车险赔付率、利润率,与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挂钩)承包责任制的试点。
(六)着手研究逐步改变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置专业银行基层行、处体制,在城近郊区进行按经济区划设置专业办事处(支行)的试点。
二、开拓金融业务、积极发展信用工具。
今年要在开拓存款,增办多种形式的贷款、增加和改进结算方式以及开展各种委托代办和咨询、评估等方面向客户提供服务。
(一)今年要扩大办理异地通存通取、定活两便储蓄,增办住房储蓄,积极发展银企联办储蓄所和储蓄代办业务,进一步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分理处、营业所也可开办储蓄业务。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增办半年定期存款。对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试办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业务。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贷款、跨地区和跨部门贷款、联营股本贷款、外汇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出口信贷、出口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增办活存透支等新业务,并开办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三)积极创造条件,改进结算方式,放宽开户条件,推行限额支票、定额汇票、票汇业务,扩大支票使用范围,继续办好个人汇款、个体户支票、直达电汇、旅行支票、外币长城卡等业务、增办人民币长城卡、同城本票业务。在出口结汇中研究扩大定期结汇业务。
(四)开展代理业务。各行可根据承受能力,积极开展代办业务。如代收各种费用、代发工资和离退休金、代办保险、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开展经济技术咨询、项目评估、债务担保、信用签证等。
(五)试办乡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统筹,试行粮食作物收获与区县政府联合共保业务,发展街道专职代办保险网点。
(六)各专业银行以基本业务分工为主,适当进行业务交叉。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行,可在适当地点设立储蓄机构,在贷款上可适当实行业务交叉。如对集体、个体贷款,可不受区划、行际的限制;对“三资”企业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拨改贷”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适当交叉。机关、企业单位,在银行开户可以跨地区、跨银行,但一个单位只许在一个银行开立往来户办理存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外汇业务交叉问题,要经外汇管理分局转报总局批准。
三、进一步开拓和完善金融市场。
(一)进一步发展短期资金市场,大力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融资活动。在开展专业银行系统内拆借的同时,逐步扩大各专业行之间的拆借,拆借利率由双方议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二)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今后企业间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原则上都应使用商业票据承兑,需要资金时,可由银行办理贴现,不增加新的贷款,贴现率可以优惠,逐步取消结算贷款,减少信用贷款,提高贴现和抵押贷款的比例。
(三)有领导有步骤地开放长期资金市场。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代理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股票、债券的转让业务和代理买卖业务。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股票交易市场。
四、巩固和发展新的金融机构。
(一)大力发展城市信用社。今年计划在城区和近郊区每个区再筹建二三个城市信用社。要扶植和引导城市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更好地为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服务。城市信用社要坚持集体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民主管理;吸收的存款,除交存准备金外,可以自主发放贷款,多存多贷;在有偿的原则下,可开办各种代办业务;可根据发展需要自行录用人员,职工实行合同制;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可以实行适合自己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办法。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理)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城市信用社的财产。
(二)办好信托投资公司。银行要支持各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拓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试办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五、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管理。
(一)加强外汇管理和外债管理。今年的外汇管理,一是要保证重点,主要支持换汇企业进口短线材料和安排好中央下放的13种进口物资用汇;二是要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一次外汇使用情况的大检查;三是要加强外汇调剂,对各单位自愿调出一些零星的外汇或额度,由人民银行垫付人民币买进,市里集中使用。对于外债的管理,要按照国家外债管理的要求,实行外债登记卡制度。
(二)加强对各种信托机构的管理。自1987年起,信托机构的业务一律纳入综合信贷计划的统计,并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信托机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自有资金、吸收存款、发行债券之和的60%,并要控制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三)农业银行要改善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信用社搞活业务。信用社1987年增加的存款,交存准备金比例由30%改为10%,扩大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的资金力量。
(四)改变联行制度。联行的清算工作,由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五)人民银行会同各专业银行以及有关部门试编全年社会信用计划,为有关部门提供经济决策资料,加强金融宏观控制。
(六)加强稽核工作。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稽核部门,今年都要根据“双增、双节”运动的要求,把稽核各类贷款的经济效益作为工作重点,为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作贡献。
(七)人民银行要通过办理日拆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专业银行临时资金需要。并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做好全市经济、金融的统计分析、预测,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宏观控制与调节,防止扩大计划外的贷款。
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鉴于改革的复杂性和首都地位的特殊性,要求本市金融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为此,要统一计划,分别负责,点面结合。各专业银行、公司,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抓住重点,落实组织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并要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协调步调。凡只涉及本系统内的事,能自己决定的自行决定,不能自己决定的要报总行(总公司)批准;涉及其他银行、公司的事,要提交市银行联席会协调后再办;地区性比较重大的问题,应提交市金融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研究后再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全国性的问题,要经市有关部门报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市体改委、市计委、市人民银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推动本市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198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