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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7〕91号
  2. [发布日期] 1987-07-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7]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总公司,各市属高等院校:

  1986年1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6〕153 号文件转发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96号)。根据《通知》规定精神和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人事局联系。

关于贯彻《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9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具体办法

  1、担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1986年底前任职三年的国家机关的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行政领导人员提高工资办法,按劳人薪〔1986〕96号《通知》划定的升级杠线和有关规定执行。

  2、在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不包括已由干部任免部门明确为副局级干部)的人员中,1986年底前任职三年,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

  符合上述升级条件的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进入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额(不含工龄津贴)在三个级差及其以上的,这次不再提高工资。

  对于符合1、2条规定的人员升级所需增资指标,由市里统一实报实销。

  3、中小学(包括中专、技校)教职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和工人的升级问题,由于各单位人员构成情况和工资突出矛盾不尽相同,因此,全市对这部分人员不划统一升级杠线,按这部分人员人数给各区、县、局下达增资指标。各区、县、局根据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制定这部分人员的升级方案,不要把增资指标向下分配。

  各区、县、局在制定升级方案时,要着重解决本地区、本系统1985年工资改革中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同类人员中,要优先解决能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工龄长、工资偏低的人员的突出问题。解决突出问题,要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工资制度和逐步理顺工资关系,不要引起新的矛盾。

  4、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系统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公安、安全、劳改系统的公安干警按人均月增资1.8元分配增资指标,升级办法自行制定。

  其他单位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第1、3条规定执行。其正、副处长与国家机关正、副处长升级杠子对应关系如下表:

  二、具体政策

  1、1987年1月1日起由军队移交地方的区、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和1987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由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凡符合这次升级条件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增加的工资从转到地方起薪之月发给。

  2、关于调动人员的升级问题。1986年10月1日以后,调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出单位负责升级工作,增加的工资补发到转出工资之月。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从企业(包括外省市企业)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升级工作,增加的工资从调入之月发给;从外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由调出单位负责升级工作。

  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升级问题

  (1)对于已经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升级。

  (2)对于尚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1983年9月1日前,已评定(含“待批”、“待授”的)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相当职称)的,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市企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83年9月1日前已获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进入相应职务工资的通知》的规定,进入相应职务工资后,仍符合劳人薪〔1986〕96号《通知》升级条件的,仍可提高一级工资。

  (3)凡1983年9月1日前,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首次聘任工作中受聘或高聘的,按受聘或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进入职务工资后,符合劳人薪〔1986〕96号《通知》升级条件的,仍可提高一级工资。

  4、1987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由副处长晋升为处长(含相当职务)1986年底前担任副处长的时间为三年的,可按处长的升级杠线升级。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中,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2项附表范围的人员,1987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由较低职务晋升为较高职务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5、高级工程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现工资160元(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及其以上的暂按正教授的升级杠线升级;现工资160元以下的暂按副教授的升级杠线升级。

  6、1966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因“文化大革命”推迟到1967年分配工作的,这次解决工资问题可按1966年参加工作对待,但不涉及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

  7、军队团职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仍担任处级职务的,其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到地方后所任职务较低的,如其转业前在军队任团职职务三年,并符合中办发〔1985〕44号文件规定,仍享受处级待遇的,也可按其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升级。

  8、企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明确为处级的,调到国家机关仍担任处级职务或调到事业单位担任本实施办法第一条2项所列职务的,其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9、《通知》中规定:“1985年工资改革进入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额(不合工龄津贴)在三个级差及其以上的,这次不再提高工资。”是指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以本人改革前现行工资(原标准工资加10元)就近靠级后,顺序往上增加三个级差,包括提升职务后所增加的级差。

  10、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人员中,由干部任免机关明确为处级干部的,才能按处级的升级杠线升级。

  11、凡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在县以下(不合县级)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在衡量其是否符合升级条件时,不包括浮动工资,符合升级条件的,在原工资基础上升级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2、1985年7月1日以后,批准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千分之二奖励晋级的人员,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升级条件时,不应包括奖励晋升的工资。符合升级条件的,要在升级的基础上,再奖励晋级。

  13、凡1986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1986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或现尚未离退休,符合升级条件的,是否提高一级工资,由各区、县、局研究决定。

  14、劳人薪〔1986〕96号《通知》中关于“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表现很差,和犯严重错误的人员,不能提高工资”的规定,是指凡符合三条之一的就不能升级。

  15、这次升级增加的工资,应冲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16、1986年10月1日至这次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期间死亡的人员中,符合升级条件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之月。

  17、劳人薪〔1986〕96号《通知》中所谓“参加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办理;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18、本实施办法第一条2项表列人员,在实行《北京市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前后连续担任本实施办法第一条2项表列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担任本实施办法第一条2项所列职务的人员(不包括执行《北京市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前已调出的人员),调到国家机关担任处级职务或国家机关的处级干部调到事业单位,担任本实施办法第一条2项所列职务的,其调动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19、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由各区、县、局视其条件,按不超过人均1.8元的水平,自行制定办法。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三、方法步骤和审批程序

  1、这次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突出问题,不搞群众评议。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提出升级名单,按照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审批。

  2、对符合升级条件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处长、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升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各区、县、局汇总后到市人事局报销增资指标。

  3、中小学(包括中专、技校)教职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和工人的升级方案,要报市人事局阅知后再执行。

  4、核拨增资指标和报送升级方案的具体要求,由市人事局另行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对这次增加工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文件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突破下达的月增资指标。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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