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乔石副总理在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法制局孙琬钟局长在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为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落实本市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乔石副总理在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87年4月29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已经开了4天了。昨天,赵紫阳总理和万里、姚依林副总理会见了全体同志,照了相。虽然时间不长,但很亲切,紫阳总理还和大家作了简短的交谈,并祝会议成功。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视和寄予的殷切期望。会议开始时,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同志作了报告,这个报告我看过,也是赞成的。到会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的简报我都看了。今天,琬钟同志又作了综合性的汇报,几个地区的同志也发了言。经过几天的会议,大家交流了经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今后工作的任务,增强了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信心,我觉得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我们制定了一大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法制工作极不完备、甚至无法可依的状况;通过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维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了各项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总的来讲,法制战线工作的进展是令人高兴的,我们大家都是满意的。政府法制工作,在任务繁重、机构不健全、人手少和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依靠大家克服种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同志们在这条战线上埋头苦干,忘我工作,为政府法制工作付出了心血,在这里,我代表国务院向同志们表示感谢和慰问。
现在我想就大家讨论和关心的几个问题,讲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召开这个会议的必要性。
召开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是建国30多年来的第一次。为什么现在要开这样一个会议专门讨论政府法制工作呢?这是因为我们的国家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而且正在继续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向政府提出了新的任务。
大家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我们的奋斗目标就是要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党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过8年来的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显著的变化:一是在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了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城市改革的深入,逐步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改变了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企业的活力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大幅度减少了国家直接计划管理的产品,扩大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和比重,市场机制逐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得金融手段开始在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生产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四是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逐步增加,我国经济开始由封闭式向两个开放的方向转变。这些改革虽然是初步的,有的仅仅是开始,但已经显示出它的威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协调、持续、稳定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有了增强,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明显的改善。在“七五”期间以及以后,还要进一步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还要改革价格体系和投资体制,完善市场机制。一句话,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促进社会化大生产,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求政府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由过去那种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活动转变为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间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把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结合起来。这个转变严格地说现在正在开展,还有更多、更复杂的课题在后面。但改革要向这个方向发展,既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牵涉到政治体制的改革。
法律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手段,我们要在改革中学会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加强法律监督来管理经济和社会活动。法制工作的加强是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在一起的。新旧体制的交替有一个过程,政府职能转变的程度也取决于宏观控制的能力,其中包括法制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我们有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对经济体制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巨大的、深刻的变化,认识还不是很充分的,法制观念也不是很强的,也还不那么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比较来讲,倒是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因为我们搞了30多年了,习惯的势力是很不容易改变的,但又必须改变。如果不很好改变,就会影响甚至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最近一个时期多次讲到,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必须相应改革,提出要实行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精简机构,消除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三大将要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再加上科技、教育的体制改革,等等,都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以推动,保障它们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已经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但是也还不健全,特别是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很不健全。由于很多方面正式立法往往条件不成熟,客观上加重了制定行政法规的任务。因为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可以补充、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立法。最近国务院批准了“七五”期间的立法规划,“七五”期间重点要立什么法,规划上都有了。我讲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我们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着一个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们召开这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就是要在这种新形势下面,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把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二点,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协作。
小平同志近年来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强法制,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现在的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要通过改革,在中国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解决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等等。小平同志从战略的高度,把加强法制的重要性讲得非常清楚,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小平同志讲话的精神,很好地贯彻执行。有一点大家都清楚,小平同志讲的“法制”,含义是全面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在党内,也包括党规党法)。法制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加强,缺一不可。这也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密切协作和配合,才能做好。比如立法工作,许多法规涉及面很广,问题很复杂,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搞好的。我们要注意严格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仅要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有关的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意见,有时还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直接参加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才能把立法工作搞好。有的事情,中央立法条件不成熟,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实践一段,总结经验,经过总结提高,为下一步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打好基础。这就需要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联系与合作。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不仅公、检、法、司这几家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都要注意加强联系与协作,有矛盾和问题要很好地商量解决,共同努力把工作做好。至于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更是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而且要反复地、持久地长期坚持下去,才能真正收到实效。这次讨论的是政府法制工作,但不要认为仅仅依靠政府部门,更不要认为仅仅依靠政府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力量就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对法制建设我们要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注意加强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同心协力,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个总目标共同奋斗。
第三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大力培养法制人才。
搞好政府法制工作,关键在于领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充分认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搞好法制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法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工抓法制工作,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把法制工作抓紧抓好。真正像小平同志讲的那样,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做好政府法制工作,要依靠政府的各个业务部门,还必须依靠法制工作机构,我们要有计划地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法学是一门科学,同任何其他科学一样,不经过专门训练或者刻苦学习是掌握不了的。法律、法规数量很多,也很复杂,要做到精通和善于运用,很不容易。同国外打交道,制定涉外的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国际法和外国的法律。我们要认真研究国外法制建设的经验,真正把它弄清楚;同时也要严格从中国自己的优良传统和现状出发,正确地加以借鉴和运用。所以,要做好法制工作,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是不行的。目前,国务院不少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但还很不健全,力量相当薄弱,任务也很繁重。这次会议上,同志们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力量,我们在国务院工作的同志,是赞成和支持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各级政府,总的来说,存在着机构庞大,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不高的状况。中央已经确定,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下决心精简机构,但也不是“一刀切”,一律都精简。要精简、合并那些直接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机构,适当加强综合部门、监督机构和法制机构。在不突破现有总编制的前提下,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充实,人员要适当增加。至于机构的名称、规格、编制人数,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有的同志担心,国务院不作统一规定,加强法制机构就要落空,因此希望这次会议上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这个问题我认为也不是很难解决的。如果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有了足够的认识以后,就会自觉地狠抓法制工作,就会切实加强法制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需要的人员,相信各个省、市都会有办法调剂解决。部门也是这样,只要决心下了,思想上、认识上的问题解决了,一个部门配备一些搞法制工作的人员,我觉得也是不困难的。我希望各地、各部门根据情况,有计划地酌情解决。这话你们可以带回去。同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工作,做出成绩来,这样健全机构、增加编制,是可以做到的。
在健全和加强法制机构的同时,还要大力培养法制人才。昨天,万里同志在同法制局领导交谈时说:“现在是万事俱备,只缺人才”。搞法制建设,没有一大批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不行。作为一个法制工作者,要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才能,不仅要懂法律,而且要懂政策,要有经济的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这就有一个加强人才培养的问题。我们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的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要同设有法律系或法律专业的大专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合作培训人员,充分发挥现有的法学专家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局打算在今后5年内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的骨干轮训一遍,这个主意我觉得很好,希望一定做到。此外,各种法学团体都要积极开展活动,研究法制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交流经验,还要在法学方面开展同国外的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学水平。
法制工作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政府领导同志在法制工作上的参谋和助手。领导同志不仅要从组织上加强它,还要善于使用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他们工作中的困难,要帮助解决。法制机构的同志们要努力工作,主动同各有关方面配合协作,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
同志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法制工作者,肩负着党和国家的重托。希望同志们继续振奋革命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努力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为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 孙琬钟
同志们: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这次会议,是建国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总结交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共同商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措施,更好地为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下面,我先讲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几年来政府法制工作的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法制工作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了很大努力,政府法制工作有了显著的进步。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法制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起草、制定了大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自1979年至1986年底,国务院制定了504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此外,政府部门还起草了许多法律、地方性法规。据统计,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57项法律中,70%的草案是由国务院提出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860多项地方性法规中,95%的草案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工作中,政府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作为工作重点。据统计,从1979年至1986年底,国务院共制定经济法规340多项,占法规总数的68%,其中大部分与改革、开放、搞活有密切关系。例如,国务院去年就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法规。各地也根据改革和开放的需要,制定了租赁、承包、金融市场和经营承包责任制等方面的法规。这对于搞活企业、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对于打破“铁饭碗”和“大锅饭”,改革劳动体制;对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都起了促进作用。
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制定了一批有关科技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以及文化、卫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总之,一大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对基本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政府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进行了大规模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从1983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发布的3000多项行政法规、两万多项部门规章、两万多项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种技术规程等,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到去年底为止,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大部分也已经结束。
这次清理工作,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是建国以来比较全面、比较彻底的一次,意义十分重大。通过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对于同新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或与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程序,区别不同情况作了适当处理,有的宣布废止、失效,有的列入立法规划予以修订和重新制定;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分类汇编,公开发行,以利执行。不少部门和省市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使立法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三)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加强了法制宣传、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在法律或者重要的法规、规章发布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报告会、轮训班、讲座等形式,或者通过报刊、电台等舆论工具,进行宣传教育。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把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反映上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纠正,并向人大作出汇报。这些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也促进了立法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并于1986年将这两个机构合并设立了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加强了对法制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政府系统通过培训班、进修班等多种形式,培训了15000名法制干部和法律人才(包括部分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有些部门、地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召开了各种专题讨论会和经验交流会,编辑出版了书刊,有的还会同经济法研究会等单位进行了学术研究和咨询工作。国务院法制机构还与美国、日本、联邦德国等国家进行了工作和学术交流。
总之,近年来政府法制工作逐渐得到加强,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同志们勤奋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政府法制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远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例如: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仍然不够完备,立法工作任务很重,一些重要的、急需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该修订的法也没有及时修订,立法周期较长;法规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法规清理、编纂的任务还很繁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政府法制机构不够健全,干部数量和业务素质与所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等等。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当前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向人们描绘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展现了令人鼓舞的光辉前景。“七五”期间,我国经济体制将进一步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换,政治体制改革也将逐步展开,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项事业都将进一步发展。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搞好政府法制工作,首先必须明确指导思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具体说来,主要是做到以下“五个坚持”:
第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已经写入我国的宪法,我们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必须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要搞好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在深刻领会党的各项政策上下功夫,认真研究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要坚持为改革服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七五”计划的中心是改革。如果改革成功了,它将为今后几十年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打下好的基础。小平同志从战略的高度阐明了改革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全面改革的深入进行,必将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也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给予确认和保障。因此,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为改革服务的方向,为改革开拓道路,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改革的胜利成果。
第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生动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是起草、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客观依据。要搞好立法工作,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弄清实际情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正在进行全面改革,这些都是我们要牢记的基本现实。在立法工作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考虑必要性,又要考虑可能性。要成熟一个搞一个,能制定一部分的先制定一部分,不要贪大求全。要正确处理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既要注意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又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规、规章,特别要注意不能给改革设置障碍。
第四,要坚持法制统一性的原则。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法规、规章时,既不能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又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客观需要,积极、主动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这方面,法制试点城市、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第五,要坚持群众路线。政府法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知识性强,只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不行的。在立法工作中,要注意发挥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作用;要注意征求和吸收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以及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以保证质量。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并且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定不移地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证全面改革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赵总理的讲话,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给政府法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七五”计划和赵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要求,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总要求以及“七五”计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工作,加强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力量。具体说来,主要应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工作的步伐,落实“七五”期间立法规划。
国务院法制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七五”计划的总要求和各部门、各地区提出的立法建议,邀请法学界专家、学者及体改委等部门同志论证,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编制了《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规划》。这个《规划》包括“七五”期间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立法的目标、重点以及《规划》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内容。《规划》所列的重点是:(1)增强企业活力方面的立法;(2)形成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的立法;(3)国家实行间接控制方面的立法;(4)涉外经济方面的立法;(5)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规划》提出了“七五”期间立法工作的目标,即力争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行政法规体系。实现这一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现在,《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给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执行。我们希望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出本部门的立法规划。各地区可以参照《规划》,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编制自己的立法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在编制立法规划时,要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和需要。立法规划编制以后,要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要抓紧重点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应当指出的是,形势在不断发展变化,人们的认识也在逐渐深化,在执行过程中,对立法规划可以作适当的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汇编工作,做到法规清理、汇编的经常化、制度化。
法规清理是政府法制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前一个阶段的集中清理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不意味着清理工作的结束。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现行法规、规章总有一部分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因此,必须对法规、规章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应当一年清理一次,做到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制定新法规、规章的及时列入工作日程。在清理法规的同时,要注意总结立法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作质量。要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搞好法规、规章的汇编工作。经过清理的法规应及时分类处理。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要汇编成册,公开发行。通过这项工作,使人们清楚地知道法规、规章的现行状况,以便遵守执行。同时,也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法规、规章的编纂工作。法规、规章过多、过散,缺乏内部的有机联系,不仅不便于执行,而且还会给工作带来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规编纂,使之系统化。法规编纂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抓紧做好。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总的看来,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上得到改变,但有法不依的现象却十分突出。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了正确的贯彻实施,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正确贯彻实施的,要督促其贯彻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本身不完善的,要通过立法工作予以完善;对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突出重点。一是抓新近实施的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抓与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赵紫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当前集中力量抓的大事之一就是在经济领域,坚持正确的建设方针,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深入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努力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围绕着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结合自己的实际,对有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搞好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更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具体的组织作用,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三、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是什么呢?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国务院法制局的通知》(即国发〔1986〕45号文件)中,对国务院法制局的职责和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局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国务院法制行政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具体任务有7项,其中主要有编制立法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法规草案;组织清理法规;检查、研究法规执行情况;办理领导交办事项等。这些职责和任务,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是基本适用的。总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成为政府领导同志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责任是重大的,任务是艰巨的。因此,我们要认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增强作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光荣感、责任感,树立为政府法制工作而献身的思想。
(二)充实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这是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保证,也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提出的必然要求。目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的数量与素质都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希望各部门、各地区的领导同志更加关心、支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凡是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并适当增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编制,抽调一批符合“四化”条件的干部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所需人员编制,从各部门、各地区现有干部编制中调剂解决。
(三)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现在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不仅是新体制代替旧体制的重大变革,而且也是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革。政府法制工作者的思想必须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破除传统的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的思想和“左”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增强改革意识。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这就要求政府法制工作者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处理问题。政府法制工作干部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经济和行政管理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政府法制工作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要继续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办法,举办专修班、培训班,加快法制人才的培养。国务院法制局争取在5年内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加强本地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
(四)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涉及面宽,内容广泛,与其他法制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研究部门都有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要搞好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加强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联系,促进法制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经常交流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必须加强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把它们管理本行业的经验反映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去;必须加强与经济法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社科院法学所、大专院校的联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咨询,吸收他们的科研成果,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水平;还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国际上的联系,收集外国开展法制工作的有关材料,借鉴外国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方面的成功经验。
(五)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新的历史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法制建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没有现成的结论可供引用。改革、开放、搞活中有许多新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解决。因此,要做好政府法制工作,不能只是埋头起草、审查法规,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只有对客观情况有了深刻的了解,才有可能使立法工作符合实际。希望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重点题目,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工作要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在起草、审查一些重要的或难度较大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更要深入实际,摸清情况,力争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较深刻的认识。调查研究工作要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前几年我们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要认真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作出理论的概括和阐述。调查研究工作还要与认真读书结合起来。我们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献,并尽可能多阅读一些法学著作,努力探索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建设中一些带规律性的问题,力争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六)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制度,进一步使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把政府法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科学化、规范化,形成一套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现在,从总体上讲,我们立法工作的周期比较长,程序也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法制工作程序。国务院法制局最近草拟了一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希望各部门贯彻执行。不少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此外,还要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等有关制度。
(七)加强信息、资料工作。要注意收集整理有关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清理法规、法学研究的资料,建立法制信息网络,做到耳聪目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传递和信息检索。
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迫切需要取得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同志,应当经常向政府的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工作,听取他们的指示,争取领导同志的支持。同时,希望各级政府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同志们!回顾过去,政府法制工作已取得的成绩令人鼓舞,催人奋进;展望未来,政府法制工作大有可为,任重道远。我们要继续坚持改革,服务改革,勇于进取,踏实工作,为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