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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6〕55号
  2. [发布日期] 1986-04-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人、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6]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近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少是由于行人和自行车违章造成的。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向干部、职工、群众传达,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这两个规定,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交通整顿,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搞好交通秩序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任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把这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抓紧抓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教育公安干警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加强行人交通管理,除全面执行已有规定外,特重申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须靠路边走。

  二、凡划设人行横道线、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街道,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须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机动车行经有行人正在通过的人行横道时,必须减速让行,保障行人安全。

  三、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四、不准在道路上聚集打闹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钻跨或攀登道路上的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处以五角或一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七、严格执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完全由于行人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除全面执行已有规定外,特重申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骑自行车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沿路靠右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便道上骑行。在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2、转弯要提前减速,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争道抢行。横穿划有上、下行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必须推车从人行横道内通过。

  3、在城镇地区和公路上不准骑车带人。骑车不准扶身并行,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不准拖带车辆,不准追逐竞驶。

  4、在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道内,不准越过停止线或绕行通过。

  5、停放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在未设存车处的地区,必须靠便道里边停放或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二、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处以五角或一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三、严格执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完全由于骑车人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骑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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