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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7〕127号
  2. [发布日期] 1987-10-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87]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986年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一些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财经纪律松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妨碍改革深化,影响经济发展。为此,各区、县、局(总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严肃、认真地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1987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方法,仍然是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1987年底以前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局(总公司)要认真组织所属国营、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自查,尽可能把各种违纪问题解决在1987年财务决算以前。自查期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必要的互查和抽查。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如实填报自查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各区、县、局(总公司)汇总上报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检查办公室)。自查(包括互查、抽查)出来的问题,各单位要主动纠正、处理,补交应上交的收入,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这样做的企业,仍可按规定提取留利或分成。

  对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从1988年1月初开始;对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按照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87)国检办字第104号通知的要求,在1987年11月1日后即可进行。全市重点检查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市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检查出的违纪收入,要全部上交财政,企业一律不准提取留利或分成,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各区、县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中央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违纪问题,可区别不同情况,从违纪单位补交入库的财政收入中给予10%左右的分成,作为区、县财政的机动财力。

  三、要严格掌握政策,划清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与违纪问题的界限,既要认真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又要坚决保护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开放、搞活的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各区、县、局(总公司)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要及时向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反映问题。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的自查工作结束后,应于1988年1月底前向市大检查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全市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总公司)要认真总结,向市大检查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由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对在大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五、为了加强对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领导,稳定现有的办事机构,参照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机构设置的办法,市政府决定本市不再设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市大检查工作,由韩伯平副市长直接领导,市计委顾问常自超同志负责协调。将现有临时办公室改为实体机构,挂靠在市财政局。大检查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副局长高学增任主任,市税务局、审计局和物价局各派一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立综合处、税收检查处、财务检查处和物价检查处,事业编制20人,除将办公室现有临时抽调的16名干部从原单位调进外,不足的再从有关部门抽调。

  各区、县、局(总公司)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机构如何设置,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决定,但都必须有一位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大检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8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成绩很大,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财经纪律松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意侵占国家收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是当前妨碍改革,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企业和单位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不顾国家与人民的利益,违反国家政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乱摊乱挤成本,擅自提价涨价,乱收费用,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滥发奖金、实物,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屡禁不止。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影响“双增双节”运动的深入发展,影响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为此,国务院决定198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是检查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尸1987年发生的各种违纪问题,以及1986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纪问题。个别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问题,可追溯到1986年以前。对于1986年大检查中已经查出但未调帐、入库的违纪收入,也要进行复查,追缴入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占、截留、偷漏、私分应当上交国家的税款和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二)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乱涨价、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以及抬价抢购紧缺物资的;(三)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此外,还应把对企业的乱摊派,作为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仍采取普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所有国营、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要认真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严防走过场。各级政府和中央部门都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对一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要认真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的检查工作。中央企业、事业单位,除了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地方也应派人进行重点检查。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春节前结束。有关大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根本目的,是要严肃法纪,为改革和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检查中,既要认真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又要注意保护企业和单位的改革积极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把这次大检查同当前正在开展的“双增双节”运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同反对官僚主义、纠正不正之风紧密结合起来,同完成今年国家财政收支计划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于企业和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在其应交违纪收入全部补交入库后,可以免予罚款和行政处分;对于被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国发〔1987〕58 号)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屡查屡犯的,要从严处理。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制的企业,按照国家与企业经营者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利益,应予保护,不受侵犯。承包、租赁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同样应认真检查处理。

  (三)国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要在执行财经纪律、稳定经济、平抑市场物价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不准凭垄断地位乱涨价,不准搞非法经营,不准哄抬价格抢购紧缺物资。凡有这类违纪问题的,要认真检查,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这对全国养成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关系极大。在这次大检查中,要切实抓好这些部门的检查工作,促使他们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做出表率。

  (五)各级财税部门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执法机关,要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主动检查纠正自身的问题。对各级地方财政收支的重点检查,由审计署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另行安排。

  (六)要坚决保护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如有殴打、伤害财税、审计、物价人员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要从严处理,不准姑息迁就,纵容包庇。

  四、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负责抓这项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安排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这次大检查。各级计委、经委、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公安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大检查工作,并请各地检察、法院和纪检部门大力配合和协助。

  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推动“双增双节”运动深入开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大措施,检查的规模要比往年更大一些,要求更高一些,工作更扎实一些。要保证参加重点检查的人数和人员素质不低于1986年,重点检查面不少于40%。要做到边检查、边核实、边处理、边入库、边整改,善始善终,不留尾巴。国务院将继续从中央各部门抽调一批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帮助和推动大检查工作。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各部门检查结束后,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        

  1987年9月23日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

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87)

国检办字第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和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现经国务院批准,对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获得的好处,应予保护,不受侵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包合同,擅自调低承包基数;越权擅自提价、加价,乱抗日乱摊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购物券;以及为骗取超承包收入,故意虚增利润、压低亏损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关于涨价、加价收入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提价、加价、议价,并将所得收入如数列作销售收入,依法交纳各种税款和利润,是允许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越权擅自涨价加价,把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作计划外高价销售,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或抬价抢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以及自立名目,乱摊乱收费用,牟取非法收入的;擅自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入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以及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以集资为名,擅自价外加价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越权擅自提价、涨价和变相提价、涨价所得非法收入,应全部没收,上交入库。

  三、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联合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现有的固定资产、物资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联营投资,用结余的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以及其他按规定能投资    于联营的资金作为投资,并按联营合同分配一定的利润,是允许的。违反国家规定,搞虚假联营,先以本企业的产品平价卖给联营单位,再由联营单位卖高价,然后双方分取利润,或联营、联合双方所得资金和利润不列入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关于减税免税的问题。

  在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企业适当减税免税,是必要的。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扩大减免税范围,提高减免税比例,改变减免税条件,乱开减免税口子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认真检查纠正越权自订的各项减免税办法和规定,并改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关于归还贷款的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各种技措和基建性贷款本息,是允许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以税还贷和用企业税前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或项目尚未投产见效就用企业税前利润提前还贷,挖走国家收入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还贷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关于发放职工奖金的问题。

  企业和单位发放职工奖金,除应按1986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外,不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奖励基金,挪用生产性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给职工发放奖金、实物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凡有违反国家规定用生产性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发放了奖金、实物的,都要从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如数扣还。

  七、关于各种罚没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

  各级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章的单位进行罚款或没收财物(包括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案件的罚没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款;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管、医药卫生、劳动安全和其他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没款等),并将其查处的各种应上交的罚没款和实物,如数上交国库,这对保证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执法机关执法犯法,擅自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各种应上交的罚没收入和实物,则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这次大检查中,凡有罚没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如发现有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的,其应当上交的违纪收入,都要按规定如数补交入库。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补充规定》和1986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作一些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附: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86年10月4日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1987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一、关于偷税、漏税问题。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分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问题。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和分成,是合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企业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及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应交收入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关于违反国家物价政策问题。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制定与调整应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或自行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就地加价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重要消费品的;擅自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加价销售的;钻粮食等多种价格的空子,套取国家补贴的;高价抢购,哄抬市场物价,压级压价收购重要农产品的;擅自提高医疗、文教、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以及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关于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企业、单位在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适当开支一些业务招待费及其他必不可少的费用,是允许的。但以“业务洽谈”或参观、评比、检查、验收、厂庆、店庆、开业典礼及其他活动为名,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任意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严重铺张浪费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关于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问题。企业、单位在国家规定应提奖励基金范围内,适当拉开差距,发放职工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金来源和范围内,给职工发放补贴;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按照国际惯例收受“回扣”、“佣金”、“馈赠”,并列为单位收入的,这些都是允许的。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职工奖励基金比例,多提职工奖励基金,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开支,不计入单位发放奖金总额,逃避征收奖金税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支付和收受“回扣”、“佣金”和“馈赠”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关于超越权限开减收增支口子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企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变通办法和灵活措施,是必要的。但有些属于明显挖国家、肥企业,影响财政收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这类问题处理有不同意见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妥善解决。

  对于上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处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198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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