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146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计算机工业总公司关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设计计划任务书,的问题,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以计机(1985)770号《关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已经明确。北京市计委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86)京计基字第309号文将该复函转发北京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并抄报北京市各有关单位请继续按照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控制在9100万元以内,资金来源,全部由合资公司自筹解决、其中,中方投资3868万元,按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中方投资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为此,按北京市、电子工业部的投资比例即,中方投资中北京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占17.65%,电子工业部进出口总公司和计算机发展公司占82.35%,北京市安排基建利用外资、自筹资金指标683万元,电子工业部安排基建、利用外资自筹资金指标3185万元。
二、总建筑面积仍按国家计委(1985)770号“复函”控制在42400平方米以内,其中:综合楼10000平方米,住宅22400平方米(含外籍人员住房),厂房10000平方米。作扩初设计时,在总控制面积内,可稍作调整。
三、为使中国惠普公司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可统一规划设计,分期进行建设。
四、请你们继续商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建设地址、水、电、汽和交通等有关建设条件,在审定扩初设计前,这些问题要得到妥善解决。
五、该项目由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初步设计完成后,报电子工业部和北京市审批。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