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对生产资料价格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生产资料价格检查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经委、物价局、审计局、物资局、建材供应总公司负责同志组成,张健民副市长任组长、张恩澍、王志良、马凯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局(总公司)也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组织对本区、县和本系统生产资料价格的检查工作。
二、从文到之日至1987年7月10日止,各单位要对本单位1986年以来生产资料和运输价格及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凡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乱收费的,要立即纠正;在自查期内认真检查,并将检查出来的违纪收入如实上报,主动上缴财政的,一律免予处罚;隐瞒问题,逾期不报的,一经查明,要从严处理,并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自查期间,各主管部门要对不少于30%的所属企业进行抽查或组织互查,抽查或互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可视同单位自查处理。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于1987年7月10日以前,将所属单位自查、抽查、互查结果上报市生产资料价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各级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本地区钢材、水泥、化肥、农膜、化纤原料、有色金属、主要机械设备(机床、汽车等)、电力、运输等生产资料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资料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市物价局要对本市生产资料临时出厂价格及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供销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也要逐步展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开展生产资料价格检查,要认真注意掌握政策,对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具体政策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揭发乱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加以保护,立功者给予奖励。被揭发的单位,凡采取中止合同、停止供货以及其他变相打击报复者,要从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很好,广泛开展的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必将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生产资料和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乱涨价、乱收费相当严重,如不坚决纠正,势必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建设,带动整个物价上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为刹住这股歪风,现将《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守法企业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国务院最近将组织生产资料价格监督检查组分赴各地,重点检查一九八六年以来主要生产资料和运输价格及收费执行情况。并且,今年还要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对检查出的物价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如有争议,要逐级上报。对企业自查出来的违纪收入,凡主动上缴财政的,一律免予处罚。各级物价部门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
1987年5月8日
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一、凡国家管理的生产资料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和执业协会都无权擅自变动,也不得搞变相加价、收费。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出售。凡年终未按计划完成生产、调拨任务,而将生产资料按计划外高价出售的,其销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差额,除已交税款外,要从企业留利中如数扣缴财政,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行国家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如执行确有困难,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其价格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
四、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加价自销的生产资料,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最高限价。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主管部门发布全国统一最高限价,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或浮动幅度以内自定价格,开展竞争。轻纺工业原材料,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及稳定物价措施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75号)规定执行,不准搞超产加价。
不论是实行最高限价、浮动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产品,企业之间都不得串通商定垄断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对临时价格要进行整顿。凡按规定实行临时出厂价格的产品,其成本年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临时价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如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的,相应降低下一年的临时价格。
对同一产品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两种临时价格的,应立即纠正。不纠正的,由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价差收入收缴中央财政。
六、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将申请车皮、销售客票等正常业务转交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加收费用经营。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规定的各项收费,要立即取消。延伸服务的收费,应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办法,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当前应着重清理整顿经营生产资料乱收费的问题。物资经销单位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准将计划内应当直达供应的物资强行中转。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也要逐步进行,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制止乱收费。
八、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集资,已经加价集资的,按《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通知》(国发〔1986〕80 号)规定办理。
九、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维护物价纪律,不得纵容、支持企业乱涨价、乱收费,不得越权定价。擅自提价、加价的,如同级物价部门处理不了,可由上级物价部门进行查处,加价收入收缴上级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要加强对执行生产资料价格和各项收费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物价部门查出的违反物价纪律案件,要按规定没收全部违纪收入,还要分别情节轻重,处以违纪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以必要的处分。对告发乱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加以保护,立功者应给予奖励。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