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6]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科委、市政府农林办公室拟订的《关于当前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为农村经济服务、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科技与经济更好地结合,促进郊区经济的发展。
关于当前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农村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遵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从打破“大锅饭”和加强横向联系入手,逐步实行了技术有偿服务、技术承包合同制和技术岗位责任制,广泛开展了智力引入、技术交流和交易,并初步调整了科技服务方向,建立了技术服务经营机构,取得了好的成效。
但是,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原有的四级农村科技网已逐步解体,现行科技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也不健全,难以适应农村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加以农村科技人员少,分布不平衡,使首都密集的智力和科技优势尚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有些单位和部门还没有把“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落到实处。为此,必须加强农村科技工作。
(一)县(区)、乡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要像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抓好农村科技体制改革,使两方面的改革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确定我市农村科技改革的指导思想是:1、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有效地为实现首都郊区农村现代化建设服务。2、有利于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的框框,发展横向联合,充分发挥首都人才的作用和科技优势。3、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4、有利于科研单位以科技工作为主,不断提高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能力、自身发展的活力和社会化技术服务的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区)、乡政府要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二)进一步调整郊区农村科技工作任务。依靠首都科技和智力优势,面向整个农村,实行技术和智力转移,是农村科技工作重点的战略转变,是农村科技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此,郊区农村科技工作的重点是:用科学技术促进现代化的大农业生产和副食品基地的建设;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促进较发达地区技术进步;引导乡镇企业逐步走上“小、专、现”(规模小、专业化、现代化)的轨道;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科技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调整科技部门和科技单位的工作任务。郊区县(区)乡的科技管理部门要纵观全局,加强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首都的科技优势,当好“二传手”,做好引入(引进)、消化,试验(试制)、示范、培训、推广(投产)和服务经营工作,并逐步发展壮大本地区的科技队伍。
(三)建立健全县(区)、乡两级科技管理体系。县(区)政府要建立科技领导小组,搞好农村科技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区)科委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要加强县(区)科委的建设。县(区)科委是主管县(区)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贯彻农村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攻关及配套引入,管理和建设科技队伍,管好、用好科技经费等。当前,要把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星火计划”做为重点,切实抓好。
县(区)各主管经济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科技工作的领导,成立精干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
乡科技工作重点,是把科技送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各乡应有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设专人(有条件的可设精干机构)管理全乡科技工作,与县(区)科委业务衔接,并接受指导。
(四)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当前的重点是:1、加强面向行业的专业科技服务。2、加强配套技术的综合服务。机构的设置,不强求一致。县(区)科委可以组建或完善综合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技术开发交流服务机构,并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面向乡镇企业或乡镇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重点行业可以建立健全行业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发展拳头产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与完善试验、示范、推广、培训一条龙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乡一般可以按主要产业或行业设立生产指导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技术服务组织。农机、水电、植保、畜牧兽医等部门,一般应设立专业技术服务站,实行社会化服务。村(大队)可按专业,设不脱产技术员,或扶植科技示范户和各种群众性专业技术研究会,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五)发展农村技术市场,加强横向联系和联合。
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农村科技工作要从生产过程研究延伸到产前、产后服务;从单项技术发展到综合配套开发。为此,科技单位应面向行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发展行业内、行业间的横向联系,特别是城乡横向协作联合。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更多的适用的科技项目和人才下乡。鼓励科技单位与县(区)属企业、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直至建立紧密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对已出现的技术市场、集体或个体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营机构,要积极扶植、引导,加强管理。对涉外活动和技术保密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的经济管理,应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注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要防止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技术经济权益的不法活动。
(六)多渠道筹措农村科技发展资金。
市里每年将由科技三项费用中增拨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村科技开发项目。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额度,扩大对农村科技贷款的业务。各县(区)应从每年财政包干分成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增加对科技工作的拨款。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事业费或其他经营收入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行业的科技工作。企业也应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企业的科技工作。对列入县财政预算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研究单位的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集体兴办的由集体拨给),实行包干使用,并应随着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单位开展技术性经营、有偿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其收入留在本单位使用,以增强其自身发展的能力和活力。
各乡每年也要从财政留成中和“以工支农”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事业。
(七)简政放权,搞活农村科技单位。
要扩大科技单位的自主权。逐步试行所、站长负责制,即:县(区)各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着重掌握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负责国家及本地区科技任务的落实、人员定编、经费分配和所、站长的任免;其他人权、财权、计划权等下放给科技单位。
农村科技单位,可逐步试行人员聘任制、劳动合同制、经费(国家或集体拨款)包干制。其纯收入,主要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并可提取少部分(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超过比例的,要由县(区)科委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审批,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要体现按劳分配,杜绝吃“大锅饭”。
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向郊区农村转移技术成果,进行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农村科研机构的改革,县(区)科委要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八)加强农村科技队伍的建设。
各县(区)要在调查研究现状和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的计划和规划,分年度实施。要认真办好市、县(区)农业院校和大学郊区分校。同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不断为农村输送专门人才。市、县(区)有关业务部门和科技团体每年都要有计划地为农村分级培训对口科技人员。培训费用要适当增加和集中,并列入部门或县(区)乡财政预算。县(区)、乡科技部门,要积极为专业科技人员的自学创造必要条件,平均每年不少于半个月的集中学习时间。要采取举办专业培训、系统讲座、科技夜校、文化补习等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要结合“星火计划”的实施,争取三、五年内,为郊区培训一大批能掌握一、两种实用技术的农村青年科技骨干。对在乡镇企业和乡、村(队)工作的农民技术员要建立考核制度,其报酬(补贴)等待遇,应同从事其他工作的同等人员一样,统筹解决。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使他们的主要精力从事科技工作,做到人尽其才;对于长期在基层特别是在山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在生活福利,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支持城市科技人员向农村(特别是远郊区)合理流动。分配毕业生、研究生,各主管部门要优先考虑农村科技工作的需要。
(九)加强科协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县(区)、乡科协及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开展城乡科技交流和群众性的科技协作,进行技术咨询和宏观政策研究,调动各方面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和群众科技骨干的积极性。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是振兴农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翼。县(区)科委、科协要通力合作,各有侧重,比翼齐飞。
进行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繁重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科技改革的政策,同心协力,互相配合,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生产第一线,使科学技术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