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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150号
  2. [发布日期] 1983-09-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3]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努力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完成国家分配我市的财政收入任务。各区、县、局对今年市里下达的上交财政收入任务,企业扭亏指标和降低成本(或费用)指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并力争超过。请各区、县、局将今年预计完成数字在十月十日以前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

  对那些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上交利润任务和降低成本(或费用)指标的企业,要按规定扣减利润留成。对亏损企业的亏损,要力争少亏、少补,凡属超过市下达计划的亏损,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弥补,对各项财政补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市里过去规定的一些补贴项目,要进行整顿,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是未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由各部门自定的补贴项目,财政上一律不再补贴。

  企业归还银行各种专项贷款,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不能用企业应上交利润归还。贷款没有效益的,应分期用自有资金归还。

  二、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力争超收、多收。要严肃税收法纪,对违反税法规定越权减免税收的都要纠正;减免税到期的要恢复征税;减免税尚未到期的要重新审查。必须重申:凡有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统一由税务机关办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越权擅自作主。

  进一步做好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开征、入库工作。对尚未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行业、企业,原则上在九月底以前开征。对国家已经决定下半年开征的新税种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提高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要按期开征。

  三、严格控制财政开支,停止追加新的支出预算。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措拨款,要严格按照市计委批准的调整后计划执行。对超过计划和计划外的投资,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各项行政事业费和其他支出,原则上按已批准的支出计划执行,各单位要尽量节约,管好用好。从现在起,停止追加新的支出。个别的、特殊的、急需的开支,必须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和区、县政府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从今年九月份起进行压缩:市级行政机关压缩百分之二十;区、县级行政机关压缩百分之十;事业单位除中小学经费、卫生事业费以外,一律压缩百分之十;基层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二级公司、总厂向企业提取的管理费一律压缩百分之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压缩下来的支出,由市、区、县财政部门从当年预算中扣减。

  四、严肃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各区、县、局要在第四季度开展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以基层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自查为主,对存在的问题要边检查、边纠正。检查结果报主管局,由主管局汇总于十二月十日前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然后由财政、税务部门报市政府。各主管局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市、区、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银行也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于查出来的问题,自己主动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不检查、不纠正、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五、在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中的具体问题,责成市财政局、税务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国务院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3]13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生产增长较快,但财政收入很不理想,财政支出增加很猛,再不采取有力措施,原定全年财政赤字三十亿元有突破一大块的危险。如果出现那种情况,不仅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很不利,对全国人民也难以交待,还会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抓紧抓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原定三十亿元的财政赤字不被突破。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狠抓降低成本和扭转亏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企业整顿,认真从主观上找原因,提出下半年降低成本、扭转亏损、提高经济效益的具体指标和有效措施,并由领导人员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对那些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降低成本、扭亏计划和利润上交任务的企业,应当相应地扣减利润留成,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连年发生严重亏损和超计划亏损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并停发奖金。凡发生全行业亏损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认真查明原因,限期改变。

  二、大力压缩外贸企业的亏损。目前外贸企业亏损猛增,国家财政已经无法承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从自身工作中找原因,在改善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要立即对外贸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有效的扭亏措施。要逐级核定分地区、分部门的亏损限额和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把今年的外贸亏损总额(包括非外贸部门的亏损)控制在八十亿元以内。企业突破亏损限额,国家财政一律不予弥补。对需要限制进出口的高亏商品,经贸部要尽快提出具体品目和要求,分批通知各地执行。

  三、切实整顿商业、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商业、粮食企业费用增加,亏损扩大,利润下降,问题相当突出。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商业部应立即派人下去协助各地对亏损情况进行清理,坚决把亏损压下来。凡属超过国家计划的亏损,必须查明原因,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一律不予弥补。对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政策性亏损,也要进行整顿,从严控制。严禁挪用国家补贴,修建楼、堂、馆、所和用于其他开支。各级政府对查出的弄虚作假、扩大国家补贴的违法乱纪案件,要迅速查明,根据不同情况,严格执行纪律或依法处理。

  四、加强税收工作,力争税收多超一些。这几年,不少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自行决定减免税收,这是错误的。国务院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坚决加以纠正,并将情况报告财政部。对某些企业和产品减免税收已到期的,要按期恢复征税。原规定对集体企业的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今年年底已经到期,应当按时恢复全额征税。凡是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包括保险公司、宾馆、招待所以及尚未征税的预算外企业,都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不准拖延不交。过去允许某些企业用税款归还贷款的规定,要限期取消,不能再扩大范围。要根据农村的新情况,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抓紧完成今年秋征任务。国务院决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今年下半年,对各类企业和个体户、专业户以及集市贸易进行一次清查偷税、漏税、欠税的工作,认真堵塞漏洞。税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要充实,业务骨干应当保持稳定,特别要注意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专、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

  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基建性、技措性贷款。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家计划,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对超过国家计划的基建投资,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当坚决停止拨款和贷款。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计划,把好口子,把工作重点放到监督基本建设拨款方面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要对这几年发放的基建性、技措性贷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和整顿,切实把发放贷款的工作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今年年底银行的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并要压缩一部分;归还银行贷款的数额,要力争控制在去年的水平上,不要再超过。企业归还银行贷款,要坚持先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再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不能用企业原有应上缴的利润归还贷款。贷款没有效益的,借贷双方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六、严格控制行政事业费和其他各项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凡是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就要相应地压缩支出,自求收支平衡。从现在起,除经中央批准的救灾费等外,中央不再追加新的支出,地方也不要再追加支出,都不要再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对已经批准追加的支出,要重新进行审查,除特别急需的以外,一般应推迟到明年再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企业的管理费,从今年九月份起,中央单位压缩百分之三十左右,地方县以上单位压缩百分之二十左右,并从当年预算拨款中扣回。社会集团购买力中的控购物品,从现在到年底,除国务院专案批准的以外,一律停止审批。今年调整工资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对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要严格进行控制,尽快开征超限额奖金税。具体征收办法另行下达。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应会同财政部迅速下达奖金限额和奖金利税(所得税)率。

  七、开征建筑税,提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为了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筹集建设资金,经研究决定,将原定对自筹基建投资突破国家批准计划指标的,按其超过额加收百分之三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规定改为: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基建项目的全部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建筑税。建筑税的征收办法,另行下达。同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将征收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执行。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库券收入任务,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完成。

  八、严肃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下半年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要严肃进行处理。对于严重铺张浪费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要查明情况,依法追究责任,有的要在全国通报或者登报公开处理。财政、税收、审计、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扰和阻碍他们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令和有关制度。对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打骂、围攻财税干部的,一定要严加惩处。

  以上各项,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迅速作出具体部署,并将部署与贯彻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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